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怀刑初字第00321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3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大学文化,原系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3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某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甲,北京市百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吴某甲提出申请调查取证,故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05年2月份,利用在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职务的便利,私自将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的广告业务款x元结走,并占为己有。检察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辩称,公司欠我业务提成某,且允许我从业务款中支付我的提成某,我不认为是犯罪。其辩护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起诉书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孙某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取得涉案财务的行为,存在民事法律依据;第二、指控孙某有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某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在任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的广告业务款x元占为己有。现赃款尚未退赔。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徐某(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9日在本市怀柔区注册,现在办公地址在朝阳区X路X号。我公司的业务副经理孙某是2003年到公司上班,2005年3月初她要离开公司。我就安某财务清理孙某的帐目,发现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没有结的帐,会计安某某与对方联系,对方说孙某已经把业务款结走了,我单位的发票是孙某2005年2月24日让助理吴某雅到公司财务领取的。我问过孙某,她的意思是她应该拿这笔业务款。孙某2004年的业务总量x万元,回款x万元,能提成某数额x元,提成某是3500元。孙某提供的这份“说明”,不是我公司出具的,公司与她没有经济纠纷。公司的提成某度是2004年6月7日制定的,后根据资金情况又作了补充规定。

2、证人成某证言证实,2004年10月份,我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公司任出纳员,主要负责现金支出、转帐及收款。孙某是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的副经理,主管公司广告业务,自己也跑业务,她有1笔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款没有结回公司。2005年2月24日,由我开出1张金额为x元的发票,领发票的是专门负责孙某和王雅新客户服务的吴某雅,我和孙某通电话,她讲对方现在可以结帐了,先开这么多钱,我就开了发票,发票拿走直到今天孙某也没把钱结回公司。2005年3月底的一天,会计安某某到万年花城公司对帐,对方讲这张发票上的钱已结清了,是孙某结的帐。2005年2月7日第X号支出凭单是我制作的,是2004年孙某的提成某支出,我将凭单中的部分两个字用刀片划掉了,原因是我在月底记帐时觉得这么写不合理,但不能说成某提成某一部分。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春节后,我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公司任经理助理。2004年11月、12月份时,我负责管理过公司公章。我在文件上盖章时,需要有经理的签字,我没有在空白纸上盖过公章。我没有看到过孙某提供的说明和提成某度,我到公司后,也不使用这样的纸张了。在我保管公章时,有时短时间离开办公室,有可能不锁抽屉。

4、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02年1月,我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公司工作,2004年9月初离开公司。2002年、2003年业务员的提成某月发和季发,当时报社是这样给返点的。2004年元月到6月份,报社不是按月给公司返点,公司也就没有按月发。2004年6月份就起草提成某度,有业务员到财务问我们提成某度有无写好,我讲要等徐某批。我没有见过王雅新提供的这份提成某度,另外我公司搬到现代城后就不用这种纸出台制度了,用的都是白纸电脑打印。报徐某的提成某度应该有好几页,我敢肯定不是王雅新提供的那份提成某度。单位的公章和合同章由陈某某管理,她把这两个章存放在抽屉里,而且不上锁,有时业务员自己拿出章来盖合同,这种情况我看到过非常普遍,但我没有看到过在白纸上盖章的现象。公司对回款期限有规定,超过期限回款就不给业务员提成。

5、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我在北京经纬德成某告公司任会计,2004年5月辞职。2005年1月份,公司经理托我做兼职会计。我和成某一起将2004年业务员所作的业务都录入电脑,但具体的提成某没算出来,主要原因要看报社的返回信息,看公司是否亏损,这在2004年的提成某度里有规定。我没见过孙某提供的这份提成某度,公司以前出的提成某度都是经理、我、财务各1份,提成某限公司是不固定的,有时按季度、有时按月、有时还按报刊的折扣点提成,随时都在变,2004年是按年度提成。提成某度是经理徐某和业务经理、业务员一起开会制定出提成某度,再交到我们财务,我们将回款时间及造成某损情况、不予提成某加到提成某度后面就算定出一份提成某度了。孙某2004年提成某3311.64元,提成某该结清了。

6、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11月份,我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公司上班,2004年3月份走的。2004年的提成某度还没有制定出来,2月份我问过孙某关于2004年提成某怎么规定的,孙某说要等徐某来订,直到我走这个提成某度也没有出台。2004年10月份,我和孙某、王雅新给万年花城作网络广告,资源费8万元。2005年2月份,孙某给我1张x元转帐支票,我交给财务了。

7、证人吴某乙证言证实,2005年1月份,我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上班,6月份走的,我看到过一个提成某度,是1张A4纸的。你们给我出具的孙某及公司的提成某度我都没有看到过。孙某今年上半年离开公司,她对我讲是因为差她业务提成某走的。

8、证人秦某丙证言证实,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我在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04年6月份的一次例会上,给业务员读过提成某度。2004年11月徐某针对提成某度又作了补充规定,主要说了回款时间超过应付款一周,业务不能提成某励。公司提供的提成某度内容与我当时见到的基本上一致,提成某业务量、市场份额又在规定时间回款,在年底统一发放。孙某和王雅新与公司有提成某面的矛盾。2004年的提成某然没有结清,因为业务员都存在不符合提成某度的问题,所以都没有发成。

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04年初,我们公司与北京经纬德成某告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孙某签订报刊发布广告合同,我们公司还欠广告公司2004年12月5日的广告费,在2004年的2月25日,我给孙某1张x元的支票结业务款。

10、平面媒体广告发布协议证实,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孙某签定广告发布协议的事实。

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记帐单证实,发票号x;收款单位: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付款单位: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广告费,金额x元;开票日期:2005年2月24日。

12、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证实,出票方: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5年2月25日,金额x元。

13、北京博圣云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进帐单证实,2005年3月2日进帐金额x元。

14、北京市公安某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京公刑技(文)检字(2005)X号文检鉴定书证实,结论:两份证明上的“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某(2005)公物证鉴字X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两份“说明”上三枚印章印文与字迹形成某先后顺序为先有印文后有字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某(2005)公物证鉴字X号物证鉴定书证实,结论:检材上的“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可疑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名称:北京经纬德成某告公司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花荣;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经纬德成某告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劳动合同书证实,孙某于2002年5月17日通过招聘到本公司任业务副总的事实。

19、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业务提成某度及补充规定证实了公司2004年对业务提成某相关规定。

20、2005年2月7日第X号支出凭单证实,支付孙某2004年提成3500元,凭单提成某字后有涂改痕迹。

21、抓获经过及户口证明证实了孙某被抓获及身份情况。

孙某向公安某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说明”,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我公司员工孙某的2004年全年广告业务提成,可由收取的广告费中任意一笔不高于柒万元的广告费作为业务提成某付。特此说明,2004年11月。上盖有一枚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公章。孙某供述此“说明”内容系其与徐某协商一致后,由其打印好交徐某盖章后自己留存。因徐某对此“说明”予以否认,公安某(2005)公物证鉴字X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了“说明”是先有印文后有字迹与孙某供述不符,且无其它证据对此“说明”进行印证,对此份“说明”内容及取得方式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故对孙某提供的“说明”,本院不予认证。

孙某向公安某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业务提成某度复印件,因证人徐某、陈某某、闫某、安某某、贾某某、吴某乙、秦某丁人证言均证实未见过此制度,且证人徐某、闫某、秦某丙证言均证实公司2004年提成某度在2004年6月份才出台,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孙某提供的提成某度就是公司规定的制度,故对孙某提供的提成某度,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公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某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某。被告人孙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公诉方提供的多名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均证实了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公款的事实存在,故本院对被告人孙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吴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07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退赔北京经纬德成某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七千四百五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守红

人民陪审员张文龙

人民陪审员汪礼敏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彭玉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侵占 孙某 职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