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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1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昌刑初字第588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专文化,原北京侨志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冰箱部经理,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夏文广,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任北京侨志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冰箱部经理期间,分别于2006年1月份和3月份将北京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给其公司的10台海尔牌冰箱周转机(价值人民币共计x余元)以x元的价格卖给北京朋海园商贸有限公司的刘某某(男,30岁),赃款据为己有。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孙某、刘某某、李某甲、薛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08年1月25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北京侨志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纪士常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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