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9年10月15日5时38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牌号为沪XX小客车行至本市X路X路约200米处撞到原告,致原告倒地受伤,被告王某即驾车逃逸。嗣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医院进行治疗。经查,被告王某就本案肇事车辆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32元,被告王某已支付人民币x元,实际需支付人民币x.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已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地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王某的驾驶证、牌号为沪XX的机动车行驶证,以证某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2、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以证某肇事车辆已投保强制责任险;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证某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医院出具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收据、病史资料等,以证某原告因受伤自行支付了所有医疗费;5、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分公司出具的原告工资表、情况说某收款通知及原告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某,以证某原告因受伤,产生误工损失每月平均为人民币2480元;6、交通卡、出租车费发票,以证某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就诊等产生交通费人民币1512元;7、律师费发票,以证某原告因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8、眼镜发票,以证某原告眼镜、衣物毁损,产生物损费人民币1000元;9、轮椅发票,以证某原告因损伤购买轮椅,产生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088元;10、住院用品、冲印发票,以证某原告因住院及处理赔偿事宜产生日用品费等人民币46元。被告王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某,2009年10月15日5时38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牌号为沪XX小客车行至本市X路X路约200米处,撞倒原告赵某,致原告受伤。嗣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了现金人民币x元。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1、2009年9月11日被告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静安交警支队处以扣证90日的处罚决定。

2、被告王某就本案肇事车辆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4日至2010年6月3日止。

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被鉴定人赵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胫骨下端骨折及左腓骨下段骨折等。上述损伤后遗留左下肢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一期治疗的休息期为240-27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今后行二期治疗的休息期为3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x.32元、后续医疗费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5400元、交通费人民币1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00元、营养费人民币4200元、物损费人民币15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088元、日用品费用人民币46元、伤残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元、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合计人民币x.3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x元,还应支付人民币x.32元;2、依法判令被告某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对上述费用承担直接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已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处于驾驶证被扣期间,属于无证驾驶,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不足的部分,基于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结合相应病史予以核实,本院确定医疗费为人民币x.31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根据原告住院天数50天,扣除住院费中包含的伙食费人民币500元,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就诊等次数酌情确定交通费为人民币3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一期治疗营养期为90日、二期治疗营养期为15日,酌情按照每日30元标准确定营养费为人民币315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一期治疗护理期为120日、二期治疗护理期为15日,参照护工标准,酌情确定护理费为人民币504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酌情确定误工费为人民币x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由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要求按照2010年度城市居民残疾赔偿金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x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根据本案实际赔偿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为人民币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物损费,本院酌情确定物损费为人民币4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08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用品费人民币34元、冲印费人民币12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由于目前原告尚未做二期内固定拆除术,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处理,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诉讼主张。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该费用可在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

三、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人民币x.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00元、营养费人民币3150元、住院用品费人民币34元,共计人民币x.31元(该款扣除被告王某已支付原告赵某的人民币x元,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赵某人民币x.31元);

四、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088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5040元;

五、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物损费人民币400元;

六、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冲印费人民币12元;

七、对于原告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44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人民币527元,被告王某负担人民币4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庆波

代理审判员陈卫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