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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孙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相识恋爱,2009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因被告婚后经常上网找异性聊天,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被告还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有较深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婚姻非常重视,婚后没有越轨行为,虽然双方曾发生过争执,但被告未对原告实施暴力,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相识,200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加强沟通,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故原告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培

审判员谢斌

书记员马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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