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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驰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神洲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441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圣驰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圣驰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圣驰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经理,住(略)。

被告青岛神洲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X镇驻地纬34路。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胜,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圣驰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驰公司)诉被告青岛神洲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洲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任某某,被告神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驰公司诉称,2005年8月11日至2006年6月,圣驰公司与被告神洲公司(北京办事处)在北京口头协定,由原告执行被告节能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前期技术服务及后期设备安装。合作期间,原告及时对被告承接的若干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并到实地进行了大量考察,而被告不但未将双方合作的项目交由原告设施安装,而且无故拖欠我方节能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前期技术服务等报酬,至今也向我方支付中央党校、国家专利局、呼和浩特市、中国卫生部大楼、中国青年报、北京怡生园国际会议中心、全国总工会、包头市政府大院、新闻大厦的工程项目费用。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x.02元;2、原告与被告之间现有合同解除。

被告神洲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进行了以上项目的前期勘察报价工作,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与其他几家公司共同受被告邀请进行合同签订前的勘察设计,进而作出报价,由被告从中择优选择。由于某告的报价过高不合理,未被被告使用。这种情况下,原告应该自行承担前期勘察报价的费用。而且在这些项目中,只有中央党校和全国总工会这两个项目被告已经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其他项目被告至今也没有接下。原告提供的所有方案和报价被告都没有使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06年6月,圣驰公司为神洲公司进行了中央党校、国家专利局、呼和浩特市、中国卫生部大楼、中国青年报、北京怡生园国际会议中心、全国总工会、包头市政府大院、新闻大厦等项目的前期勘察、预算报价、提交方案工作,并为此支出了一些费用。庭审中,神洲公司认可圣驰公司进行了上述项目的前期勘察、提交方案、报价工作。神洲公司表示,在上述项目中,其仅争取到了中央党校和全国总工会两个项目的合同,其他项目没有获得签订合同的资格,圣驰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在中央党校能源中心中央空调循环水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全国总工会办公楼中央空调循环水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中,神洲公司最终没有选取圣驰公司的技术方案,而是在2006年月15日、2006年5月25日与北京四通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签订了两个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相对于某驰公司的报价而言,四通的公司报价明显较低。

对于某蒙古呼和浩特市供热公司供热系统整体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神洲公司曾向圣驰公司等发出过关于某能方案与合作施工单位评审的通知,其中提到:神洲公司定于2006年5月15日对有关单位参与前期勘测设计的该公司整体节能改造工程技术与商务方案进行评审,以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各单位应将详细技术与商务方案在2006年5月14日18时前送达神洲公司驻京联络处。由神洲公司组织评审小组采取综合打分评审的方式,最后确定一个合作施工单位和一个预备合作施工单位。圣驰公司、四通公司、科恩众和公司均提交了相应方案。神洲公司最终没有争取到该项目合同。

经询,圣驰公司与神洲公司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具体合作方式是神洲公司和圣驰公司合作,由神洲公司对外与客户洽谈争取工程项目机会,对这些项目的前期勘察设计等工作由圣驰公司进行,神洲公司在对外洽谈中使用圣驰公司的方案和报价,待神洲公司获得客户的工程项目后,将相关的项目交给圣驰公司实施,与圣驰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2005年,神洲公司曾给北京圣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过一份项目名称为中央空调循环水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的空白技术服务合同传真件,该传真件上并无神洲公司和圣驰公司的签字盖章,没有具体合作项目的客户对象,也没有对技术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的约定。2005年8月16日,北京圣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圣驰公司。另外,在双方曾合作过的国土资源部节能工程项目中,双方曾有项目中标后圣驰公司没有承担施工时,神洲公司应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10日内向圣驰公司支付中标项目合同额1%的经济补偿;如果项目未中标,双方费用自理的约定。

对于某期勘察设计是否单独收取费用的问题,圣驰公司的证人梁云出庭作证称,该行业中存在委托方委托多家公司进行勘查报价,然后委托方从中择优选择的情况。如果未予选中,是否收费要看前期支出的多少,对于某北京的项目或者5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可能不收费,对于50万以上或者在外地的项目一般要收费。一般事先都会签订一个书面的收费或者由对方负担差旅费、食宿费的协议,没有事先约定去了白去,关系好的也有口头约定的。前期单独收费一般是合同的10%到20%。杲宪华出庭作证称,在所作勘察设计未能选中的情况下,圣驰公司要单独收取前期勘查费用,一般事先会有书面约定,很少口头约定,但不清楚前期单独收费的比例。尹雷出庭作证称,前期勘验是否收费视情况而定,要看工程量的大小和与对方的关系。一般会有事先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到外地一般收费,行规是5%到20%。庭审中,神洲公司表示,对于某案这些工程项目能否争取得到,自己也是存在风险的,如果没有争取到项目,也要自行负担相应的费用支出。

以上事实,有原告圣驰公司提供的空白技术服务合同传真件、名称变更通知、票据、中央党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预算表、证人证言,被告神洲公司提供的中央党校项目四通公司报的方案、工程报价、技术服务合同,全国总工会项目四通公司报的方案、工程报价、技术服务合同,呼市项目招标评审通知、四通公司方案、科恩众合公司方案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圣驰公司提交的空调工程欠付费用表是其自行制作,被告神洲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认可;关于某感器套筒焊接工作的通知、客户发送的通知,均与本案诉争的前期勘验报价和技术服务合同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圣驰公司称不知道其他公司参与前期勘察、报价的情况,但神洲公司举证证明,在圣驰公司参与进行前期勘察、报价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节能改造项目中,四通公司也进行了勘察和报价,神洲公司最终选择了四通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呼市节能改造项目中,神洲公司进行了项目评审,四通公司和科恩众合公司等也参与了项目的前期勘察设计,并报了技术方案。圣驰公司的证人也证明在该行业中存在一方委托多家公司进行勘察报价,然后从中择优选择的情况。可见,神洲公司所称采取评审方式,从多个公司报的方案中选取一家公司进行合作的说法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也符合行业惯例。

本案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圣驰公司对其有关存在口头的、关于某选中的项目单独收取勘察费用的约定负有举证义务。本院认为,首先,双方之间并无书面合同的签订。圣驰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传真件上没有对技术服务费金额和支付方法的约定,提交的项目方案和报价中也没有如签约不成,前期费用由神洲公司支付的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曾就如签约不成,神洲公司支付前期勘察设计费用进行过协商。其次,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双方2006年4月6日曾签定的国土资源部节能工程的投标合作协议中,曾有项目中标后圣驰公司没有承担施工的,神洲公司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10日内向圣驰公司支付中标项目合同额1%的经济补偿;如果项目未中标,双方费用自理的约定。可见之前的合作中,双方采取过风险共担的操作方法,并非圣驰公司所言只要其进行了前期勘察设计,不管神洲公司是否获得合同,圣驰公司都要按照其报价的相应比例收取前期勘验费的情况。最后,对于某与前期勘察报价,神洲公司中标但未选择圣驰公司施工的情况下,依照行业惯例是否收取前期勘察设计费用的问题,圣驰公司证人梁云称如果未予选中,是否收费要看前期支出的多少,对于某北京的项目或者50万元以下的小项目可能不收费,对于50万以上或者在外地的项目一般要收费。但事先都会签订一个书面的收费或者由对方负担差旅费、食宿费的协议,否则去了白去。证人杲宪华称未予选中的情况下要单独收费,但尹雷的证言称是否收费要看合同的大小和与对方的关系,可见证人关于某行业中如果签约不成,前期费用是否收取和收取方式的问题说法并不一致。另外,以上证人证言亦均未就本案中圣驰公司和神洲公司是否存在单独的有关签约不成,仍收取前期勘察设计费用的口头协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在圣驰公司和神洲公司的这种合作模式下,双方对于某否争取得到客户的项目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之前合作中也存在如神洲公司未中标时双方各自费用自理的约定,证人也称对于某作关系较好的公司以及小的项目可能会不收前期勘验设计费,如果收费会有事先的书面约定或口头协议,很少口头约定。而市场交易和公司经营活动总是有风险的,在神洲公司选择合作伙伴以及进行项目争取的活动中,因为备选公司的设计方案或者投标不是百分百能被选中,一般备选的公司均会自行承担前期的勘察设计等费用,以前期的付出换取签定合同后得到更大收益的机会,除非事先另有书面或者口头的特别约定。在圣驰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的有关费用负担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圣驰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元,由原告北京圣驰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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