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与被告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粱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在经济上占有欲强,要求原告将工资全部交给被告,但原告认为自己对经济应该有一定的掌控权,故双方为此经常发生摩擦,自去年年底起被告就不回家居住。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粱某辩称,婚后,被告要求原告将一部分工资交给自己保管,原告对此并无异议。原、被告办婚宴期间,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处住过2周,双方相处得很好。2009年10月后原告父母搬来与原、被告共同居住,经常参与原、被告之间的事,影响了原、被告间的关系。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双方于2003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8月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原告父母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后,被告与原告父母产生摩擦,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故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因双方未协调好与原告父母间的关系,彼此产生误解,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了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原告应予谅解。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彼此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和好有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周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