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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7-07-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石刑初字第00313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洛南县,中专文化,北京旺圣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销售店长,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与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旺圣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营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街雕塑公园)担任销售店长。

2006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交付定金名义,从公司领取x元款项后,将此款非法据为己有并逃匿。

200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查获,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与其辩护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某、龙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贺某某证言,北京旺圣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书面证明及营业执照,收据,借计卡帐户明细查询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报案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职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退赔全部赃款,自愿认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张某某关于王某某自愿认罪、主动退赔赃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1日起至2007年9月2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发还北京旺圣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郭秋香

人民陪审员高素梅

人民陪审员郁杨

二○○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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