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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诉潘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嘉定区X村X路。

被告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某区X路,住本市闸北区X路。

原告吕x与被告潘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潘某某随被告生活,但自20xx年x月起潘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潘某某随原告生活。

被告潘xx辩称,20xx年x月起潘某某随原告生活至今是事实,但因原告现已再婚,今后可能生育小孩,且原告住房困难,如潘某某随原告生活,不利于潘某某健康成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潘某某。20xx年x月x日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约定潘某某随被告生活。但自20xx年x月起,潘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也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为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子女随被告生活,但实际上子女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2010年3月12日起,原告吕x与被告潘xx所生之子潘某某随吕x生活。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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