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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艾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德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维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有色地矿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略)。

上诉人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地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红、被上诉人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0日,艾某某与天地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一、艾某某购买天地人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西、航海路北X幢X单元X层东户住房一套,户型为顶层复式,面积为173.9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730元,总价款为x元。二、付款方式为艾某某于2007年6月20日向天地人公司支付首付款x元,余款x元采用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三、关于交付期限,合同第八条约定天地人公司应于2007年7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艾某某。四、关于天地人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九条约定:1、逾期不超过30日,自双方合同中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天地人公司向艾某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艾某某有权解除合同;艾某某解除合同,天地人公司应当自艾某某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艾某某累计已付款的1%向艾某某支付违约金;艾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双方合同中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天地人公司向艾某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五、对于房屋的交接,双方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在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后,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天地人公司应当出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天地人公司同时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天地人公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艾某某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天地人公司承担。双方还就产权登记、争议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07年6月20日和2007年12月11日,天地人公司分别向艾某某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艾某某分别向天地人公司支付购房款x元和x元,艾某某共向天地人公司支付购房款x元。艾某某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了维修基金和契税。艾某某购买的房屋建成后,艾某某在天地人公司向其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艾某某要求天地人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并要求天地人公司在房屋维修符合交房条件时一并出具房屋验收证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008年7月3日,艾某某就房屋维修问题与施工方和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就艾某某房屋土建方面的问题已经协商妥当,后期业主进行维修,2008年7月以前的物业费由施工方交给物业公司。后艾某某要求天地人公司修复房屋漏水,并及时办理交房手续,但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天地人公司并未与艾某某按照合同的要求办理房屋交接及签署房屋交接单,也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另查明,2008年11月9日,艾某某就办理其购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问题起诉,要求天地人公司将房屋产权手续办好后交给艾某某,并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艾某某在诉状中载明:“艾某某将所购商品房的价款全额付给天地人公司,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是2007年7月1日前,艾某某在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到期后接受了房屋。”艾某某称该份起诉书只是艾某某起诉天地人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只能说明艾某某到期后接受了房屋,并不能证明天地人公司将房屋按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接。2008年11月17日,艾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天地人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艾某某、天地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艾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天地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对于房屋的交换,依合同的约定双方在进行房屋交接时,天地人公司应当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同时因艾某某购买的为住宅,天地人公司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天地人公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艾某某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天地人公司承担,而本案中天地人公司在房屋建成后向艾某某交付房屋交接过程中未签署房屋交接单,亦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故艾某某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天地人公司承担,天地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艾某某要求天地人公司支付艾某某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17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x.16元及天地人公司继续承担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该房屋维修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并予以交房之日按x元的万分之二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天地人公司称房屋已经交付,不存在逾期交房和承担违约金,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向艾某某交接房屋时出示了房屋验收合格证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及提供其应当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故对天地人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艾某某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17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16元;二、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8年11月18日起按日x元的万分之二向艾某某艾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该房屋维修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并予以交房之日。

天地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混淆了合同义务与合同附随义务的关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已履行了主要义务。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房屋交接后存在质量瑕疵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进行维修,属于后合同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二、原审判决在房屋已经实际交付这一基本事实上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已经实际领取了该商品房的钥匙,且已经作为该商品房的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施工单位就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原审判决结果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艾某某答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艾某某与天地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艾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天地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对于房屋的交换,依合同的约定双方在进行房屋交接时,天地人公司应当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证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同时因艾某某购买的为住宅,天地人公司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天地人公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艾某某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天地人公司承担,而本案中天地人公司在房屋建成后向艾某某交付房屋交接过程中未签署房屋交接单,亦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故艾某某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天地人公司承担,天地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天地人公司称房屋已经交付,不存在逾期交房和承担违约金,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向艾某某交接房屋时出示了房屋验收合格证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及提供其应当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故对天地人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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