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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生于1986年1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X镇X村第七村X组人,农民,住(略)。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延川县看守所。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9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刚、刘某、“皮冻”及“皮冻”的一个亲戚(四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延川县X镇X街“贵人鸟”服装专卖门市,撬门入室,窃取“贵人鸟”系列服装、鞋袜等物品后离开。被告人刘某分得“贵人鸟”服装一套,旅游鞋一双,破案后已追返被害人。经延川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0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毛某乙陈述、证人毛某甲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延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维彬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封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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