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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7-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大刑初字第47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威县,初中文化,原北京京广龙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农民),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北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京广龙科技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5年10月8日在客户北京普联创信科技发展公司结算货款人民币x元后逃匿,将结算的公司货款非法据为己有,拒不上缴公司。后经举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非法占有的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退还北京京广龙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证言、记帐及支出凭证、银行转帐支票存根、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核实被告人身份记录及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退赔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退赔非法侵占的单位资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7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俊东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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