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更字第1號
再審原告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午○○
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
再審被告癸○○
巳○○
寅○○
卯○○
丑○○
庚○○
己○○
王豐齊即王春木).
甲○○
辛○○
戊○○
乙○○
壬○○
子○○
辰○○
丙○○
共同
訴訟代理人葉天昱律師
再審被告丁○○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1
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97年8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
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經當事人提起第3審上訴後,最高法院業於97年
8月22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1787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該
裁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
原裁定撤銷。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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