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安集团公司长安商场,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岩,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春,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东安集团公司长安商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本争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东安集团公司长安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2966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云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