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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刑初字第268号宋某甲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农民。2009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家住(略)。与被告人宋某丙系亲属关系。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丙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某片、刘气南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丙及辩护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宋某丙、陈某某帮黄某某(后二人均在逃)在资兴新区的一些酒店等地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后因三个人在贩卖中产生意见,宋某丙就想自己单独贩卖,于是从2009年3月份至2009年5月18日间,宋某丙分几次向邓某某借款x余元,从郴州一个叫“眼睛”的人、一个叫阿雄的人及峰峰的一个朋友等人手中购买毒品麻古1600余粒、从黄某某等人处购买冰毒20余克,在资兴新区、郴州等地进行贩卖。总共贩卖毒品麻古570粒重54.15克、冰毒1.3克。宋某丙被抓获时,公安民警从其身上缴获毒品麻古21.1021克、冰毒1.6457克、K粉1.0895克。

指控的证据有:(1)宋某丙、邓某某的供述;(2)证人某某、邵某某、谢某某、宋某乙、邵某某、谢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科学鉴定书;(4)提取笔录、宋某丙贩卖毒品的记账清单数张、统计表、通话祥单;(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一般缴款书。

该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丙明知是毒品麻古、冰毒而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宋某丙伙同陈某某帮黄某某(后二人均在逃)在资兴新区的一些酒店等地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后因三个人在贩卖中产生意见,宋某丙就想自己单独贩卖,于是从2009年3月份至2009年5月18日间,宋某丙分几次向邓某某借款x余元,从郴州一个叫“眼睛”的人、一个叫阿雄的人及峰峰的一个朋友等人手中购买毒品麻古1600余粒、从黄某某等人处购买冰毒20余克,在资兴新区、郴州等地进行贩卖。总共贩卖毒品麻古570粒重54.15克、冰毒1.3克。宋某丙被抓获时,公安民警从其住所缴获毒品麻古21.1021克、K粉2.7352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3月至2009年5月间,邓某某在资兴宾馆、常宁老家等地,先后从宋某丙手里购买了毒品麻古约300粒(重约28.5克),每粒价格50-70元,共花费毒资2万余元。如:2009年3月中旬的一天,邓某某打电话叫宋某丙送了20粒麻古到资兴宾馆X房间,其付了1300元毒资给宋某丙;2009年3月底的一天,邓某某和宋某丙在资兴宾馆玩时,叫宋某丙以每粒50元的价格送了50粒麻古过来;2009年清明节,邓某勋回常宁老家扫墓时,叫宋某丙送了40克麻古和一克冰毒到常宁;2009年4月25日邓某某建的房子完工时,来了很多朋友,他要宋某丙送来价值9000元的“麻古”请朋友们吸食了。

2、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间,宋某丙总共从宋某丙手中购买毒品麻古约100粒(重约9.5克),共花费毒资7000元。最后一次是2009年5月12日,他和邓某某、刘某在资兴宾馆X房间玩时,他打电话叫宋某丙送了10粒麻古到该房间,他付给宋某丙500元钱。

3、2009年4月上旬的一天,邵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从宋某丙手中购买了9粒麻古(重约0.855克),因当时邵某某身上没有这么多钱,就没有马上付款。

4、2009年3月至5月间,谢某某总共从宋某丙处购买毒品麻古61粒(重约5.795克),花费毒资4420元。具体是: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谢某某打电话叫宋某丙送了5粒麻古到资兴电影院内,他付给了宋某丙400元钱;200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谢某某在人和大酒店以800元的价格从宋某丙手里购买了10粒麻古;2009年5月1砣贤唬承衬谀熢t江大酒店以700元的价格从宋某丙手里购了10粒麻古;2009年菰姆坏煲唬承衬谀熢t江大酒店,以420元的价格从宋某丙手里购了6粒麻古;2009年5月10几号的一天晚上,谢某某打电话叫宋某丙送了3榱怕焦煹t江宾馆,他付给宋某丙2100元钱。

5、2009年3月份,宋某乙在宋某丙手中总共购买了5次冰毒,每次都是200元(每200元重约0.2克),共计1克,花费毒资1000元。其中最后一次是3月份的一天,宋某乙和薛某某、黄某某、“安逸王子”四个人在五洲大酒店打牌时,宋某乙打电话叫宋某丙送了200元冰毒过来,然后四人用宋某来的吸毒工具把冰毒吸食完。

6、2009年4、菰姆坏煲郏成衬湍詈忱衬⒛谛群说谌熢t江大酒店打牌时,邵某某打电话叫宋某丙送了10粒麻古(重约0.95克)过来,邵某某付给宋某丙500元钱,然后四人用宋某来的吸毒工具把麻古吸食完。

7、2009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谢某某、刘某、“史提芬”、“要山”等人在资兴宾馆玩的时候,刘某打电话叫宋某丙以每粒70元的价格送了40粒麻古(重约3.8克)过来,因谢某某当时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就说以后再给,然后几个人一起把40粒麻古全部吸食完毕。

8、2009年菰姆坏煲疲程衬湍坪郴⒛酢沉衬⒛尽⒔啊迸取说谌熢t江宾馆七楼一房间里玩时,“小龙女”打电话叫宋某丙送了10粒麻古(重约0.95克)过来,然后一起凑钱付给宋某丙500元钱。几天后,唐某某和跃江、“小龙女”等人又在景江宾馆玩时,“小龙女”又打电话叫宋某丙送了10粒麻古(重约0.95克)过来,然后几个人一起把麻古吸食完。

9、2009年4月的一个晚上,李某某、宋某丙等三人在新区五洲大酒店的一个房间内玩时,李某某以700元的价格从宋某丙手中购买了10粒麻古(重约0.95克),然后一起吸食完;2009年4月的一天下午,李某某、宋某丙等五人在新区五洲大酒店的一个房间内,李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从宋某丙手中购买了20粒麻古(重约1.9克),然后五人一起吸食完。

10、2009年3月份的一天,唐某某在家里打电话要宋某丙卖些冰毒给他,宋某丙要他来到景江大酒店的X楼楼梯间,在那里宋某丙给了他2个小包毒品冰毒(重约0.3克),并说要收300元钱,因他身上钱不够就没有给他钱。

2009年5月18日晚9时许,公安民警将宋某丙抓获,从其住所资兴宾馆407房内缴获毒品麻古21.1021克、K粉2.735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某丙的供述;证人邓某某、宋某丙、邵某某、谢某某、宋某乙、邵某某、谢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刑事科学鉴定书;宋某丙贩卖毒品的记账清单数张、统计表、通话祥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麻古、冰毒而实施贩卖,数量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丙归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华

人民陪审员刘气南

人民陪审员唐某片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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