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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诉海南四环房地产开发集团清算组房屋买卖纠纷案

时间:2002-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琼民一终字第27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2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四海,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文祥,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四环房地产开发集团清算组(以下简称四环清算组),住所地海口市黄某大酒店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四环清算组成员。

上诉人海发行清算组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中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发行清算组委托代理人胡四海、高文祥,被上诉人四环清算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中法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庶成

审判员曲永生

代理审判员陈某琼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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