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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某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国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9)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6月1日根据上诉人李某某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未在确定的时间到庭应诉。经本院查询,该邮件已于2010年6月7日由其本人签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为有效送达。鉴于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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