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覃某某、梅啟明诉養和醫院、張文龍醫生、劉蔡秀蓮

时间:2008-06-02  当事人:   法官:法官杜溎峰   文号:HCA 1671/2007

x/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2007年第1671號

----------------------

原告人覃某某,梅啟明

第一被告人養和醫院

第二被告人張文龍醫生

第三被告人劉蔡秀蓮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8年6月12日

判決書日期:2008年6月12日

------------------------------------

判案書

------------------------------------

背景

1.原告人分別是已故著名歌星梅艷芳小姐的母親覃某某(以下簡稱「梅媽媽」)與胞兄梅啟明。第一被告人是梅艷芳病逝前入住及接受治療的醫院,第二被告人是梅艷芳的主診醫生,而第三被告人是協助處理梅艷芳於2003年12月3日簽訂遺囑的銀行職員。於2003年12月30日,梅艷芳在養和醫院病逝。

2.於2004年2月,梅媽媽入稟高等法院,該訴訟案件編號為遺囑認證訴訟2004年第2號(「該遺囑訴訟」),要求法庭宣告梅艷芳於2003年12月3日所訂下的遺囑無效,梅艷芳未有立下遺囑而去世,及梅艷芳的遺產管理書須授予梅媽媽。於2004年7月19日,高等法院頒布命令委任x的勞建青先生和黎嘉恩先生作為於該遺囑訴訟待決期間梅艷芳的遺產管理人。該遺囑訴訟已於2008年5月16日審訖。(於2008年6月16日,即本上訴判決後四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裁定梅媽媽在該遺囑訴訟敗訴,並宣布梅艷芳於2003年12月3日所簽訂的遺囑有效。)

3.除該遺囑訴訟外,梅啓明亦獨自於2006年3月17日入稟高等法院,案件編號為高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597號,向養和醫院和其他被告人(但不包括本訴訟的第二被告人)索償30億元。他的申索理據是他質疑有關負責醫治梅艷芳的醫生在提供醫療診斷及治療上存在疏忽和失誤導致梅艷芳死亡,及認為養和醫院容許醫生在未有家屬簽名同意下已替梅艷芳做過數次手術,並拒絕家屬要求索取梅艷芳的醫療記錄。於2006年8月11日的判案書,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剔除梅啓明針對所有被告人而提出的申索,並撤銷整個訴訟。上述的判決是基於梅啓明是無權就梅艷芳的遺產事宜提出訴訟,因為高等法院已就該遺囑訴訟委任兩名待決期間梅艷芳的遺產管理人。梅啓明並沒有就該判決提出上訴。

4.於2007年8月3日,梅媽媽與梅啓明發出本訴訟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向三名被告人提出索償。第一與第二被告人分別於2007年9月14日及10月2日提出傳票,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法院固有司法管轄權,向原訟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針對他們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案件的訴訟(「剔除申請」)。其間,原告人於2007年9月19日作出修訂申索陳述書。各被告人沒有提出反對。原告人並於2007年10月6日申請再修訂申索陳述書。其後,原告人又於2007年10月27日申請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修訂申請」)。於2008年2月25日,高等法院羅雪梅聆案官撤銷原告人的修訂申請,及剔除原告人針對第一與第二被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針對他們的訴訟。於2008年3月6日,原告人針對羅雪梅聆案官的判令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5.原告人的上訴聆訊定於2008年6月12日在原訟法庭鍾安德法官席前審理。於2008年5月29日,梅媽媽致函鍾法官的書記,以患病為理由申請將上訴聆訊押後三個月審理(「押後申請」)。於2008年6月6日,經聆訊後,鍾法官拒絕原告人的押後申請。本上訴聆訊遂轉由本席於原定日期審理。

原告人的上訴聆訊押後申請

6.於上訴聆訊當日,梅媽媽重新她的押後申請。她要求押後聆訊的理由為:(一)她患心臟病而不能處理本上訴聆訊;(二)本訴訟需待該遺囑訴訟的判決宣布後才再繼續審理;(三)她剛從該遺囑訴訟獲悉梅艷芳並非死於子宮頸癌病,而是死於細菌感染。本訴訟涉及嚴重醫療失誤,她需要徵詢醫學專家意見才可繼續訴訟;及(四)本訴訟涉及刑事成份,而且案情十分複雜,她需要從外國聘請法律專家處理本訴訟。

7.於2008年6月6日的押後申請時,鍾法官不接納梅媽媽患心臟病的理由而拒絕押後申請。梅媽媽沒有就鍾法官的裁定提出上訴。除非梅媽媽的病情惡化,否則她不可單憑相同的理由及相同的證據重新她的押後申請。她依靠一張由黃醫生於2008年5月26日簽發的醫生證明書聲明她需要休息才適宜進行訴訟。該醫生證明書記録梅媽媽曾患上六星期蜂巢組織炎(x),及接受靜脈抗生素注射治療,她現時患上尿道炎再需要進服抗生素。該醫生證明書又指梅媽媽重覆投訴胸口痛,需要在不久的將來進行手術。雖然各被告人沒有提供醫療專家證據反駁該醫生證明書,但本席亦不能基於黃醫生的證明書而確信梅媽媽不適宜進行上訴聆訊。首先,梅媽媽曾患蜂巢組織炎已成過去,她現時無需接受靜脈抗生素注射治療。該醫生證明書亦沒有説明由於梅媽媽現時患上尿道炎而不能進行本上訴聆訊。除該醫生證明書外,梅媽媽沒有提出新的醫療證據支持她重新的押後申請。此外,鍾法官在拒絕她的押後申請時,當然亦已考慮過該醫生證明書。梅媽媽不可單憑同一的證據重新她的押後申請。雖然本席同情梅媽媽的健康情況,但從表面看來,她的精神及身體狀況不妨礙她處理本上訴聆訊。

8.根據原告人的再修訂申索陳述書及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原告人的訴訟因由是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剝奪原告人對梅艷芳病況的知情權,面對傳謀專訪時以謊言欺騙公眾,未得梅家親人同意將梅艷芳其他一些病患公告傳媒,束意瞞騙梅艷芳與梅家親人應有之聯繫,又指第二被告人以其腫瘤科醫學專家身份見證梅艷芳是在清醒狀態下簽署信託或遺囑,涉嫌侵犯醫學精神專科的專業範圍。本訴訟的訴訟因由及所要求的補救事宜均與該遺囑訴訟全無關連。在本訴訟,除梅媽媽是該遺囑訴訟的原告人及第二被告人是該遺囑訴訟的辯方證人外,兩件訴訟的與訟各方亦全無關連。因此,本席認為本上訴聆訊毋須待該遺囑訴訟的裁決宣佈後才可進行聆訊。

9.梅艷芳的死因與原告人的再修訂申索陳述書及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的訴訟因由無關連。此外,原告人針對第二被告人的申索是基於他的行政失當之行為,而針對第一被告人的申索是基於它縱容及包庇第二被告人的無理所為。這些申索均與醫療失誤無關,而且原告人亦沒有針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作出任何有關醫療失誤的指控。因此,本席認為梅媽媽毋須徵詢醫學專家才可繼續處理本上訴。

10.至於原告人聲稱本訴訟涉及刑事成份及十分複雜,他們需要從外國聘請法律專家處理本訴訟,本席認為這只是原告人的藉口。在該遺囑訴訟,梅媽媽已延聘資深大律師進行訴訟。該遺囑訴訟已於上月中審訖。她理應懂得委聘律師,她不可能有困難獲取法律諮詢。她已於去年提出本訴訟。至今年二月,羅雪梅聆案官才撤銷她的訴訟。其間,她確有充份的時間委聘本地律師或轉聘外國法律專家處理本訴訟。她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已進行適當的作為。本席認為梅媽媽全無意圖聘請律師處理本訴訟。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必須拒絕梅媽媽將上訴聆訊押後的申請。

剔除狀書及撤銷訴訟的法律原則

12.《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賦予法庭權力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命令剔除或修訂有關訴訟的任何狀書或任何令狀的註明,或任何狀書或該註明上的任何東西。第19(1)條規則規定如下:

「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基於以下理由,命令剔除或修訂有關訴訟的任何狀書或任何令狀的註明,或任何狀書或該註明上的任何東西—

(a)該狀書、註明或東西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抗辯(視屬何情況而定);或

(b)該狀書、註明或東西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纒擾;或

(c)該狀書、註明或東西可能會對有關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或

(d)在其他方面而言該狀書、註明或東西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並可命令擱置或撤銷有關訴訟或命令據此登錄判決(視屬何情況而定)。」

此外,法庭亦同時享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力在類似的情況下,命令剔除或修訂有關訴訟的任何狀書或任何令狀的註明。法庭可以分開或同時行使其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力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所賦予的權力:見x,高院民事訴訟1996年第263號。

13.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剔除申請主要是基於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的(a)段。第19(1)條規則(a)段所謂的「訴訟因由」是指原告人為了在訴訟中取得勝訴而必須證明案情的每一項事實;而「合理的訴訟因由」是指有可能取得勝訴的訴訟因由:見《2007年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冊第18/19/6段。要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原告人不可單純列出訴訟因由的名稱或類別,他必須在狀書內披露所有具關鍵性的事實,他卻毋須陳述有關的證供。這規則的意圖是讓答辯的一方透過所披露的事實能了解原告人的指控,從而作出回應或抗辯。透過這程序與訟雙方才能知悉有關的爭議點及有效率地進行該訴訟。當狀書未能達至第19(1)條規則(a)段的要求時,則可被視為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而法庭可行使其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力或第19(1)條規則(a)段所賦予的權力將該狀書、註明或東西予以剔除。

14.在行使第19(1)條規則(a)段所賦予的權力剔除欠缺完整的申索陳述書時,法庭只須考慮申索陳述書內的陳述,而無須考慮原告人所存檔的誓章內的事實陳述。但一般而言,法庭亦會一併考慮原告人所存檔的誓章。如果根據申索陳述書與誓章內所指稱的具體事實,法庭認為若原告人適當地修訂其申索陳述書,便能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法庭會基於司法公正的原則,准許原告人修訂其申索陳述書,而不會將欠缺完整的申索陳述書剔除:見《2007年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第一冊第18/19/6段。但倘若申索陳述書的缺陷是無可救藥,最終原告人的申索是必然失敗,法庭唯有行使第19(1)條規則(a)段所賦予的權力或其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力,將整份申索陳述書剔除和撤銷該宗訴訟。

15.在行使第19(1)條規則的(b)、(c)及(d)段所賦予法庭剔除申索陳述書權力時,法庭必須考慮與訟雙方所存檔的誓章。若雙方所存檔的誓章內容沒有抵觸時,法庭須視其內容為真實。若雙方所存檔的誓章內容互相矛盾,除非原告人所存檔的誓章內容是明顯地不可信或與不可爭議的事實不符,法庭亦須視原告人所存檔的誓章內容為真實。法庭不會基於誓章內有爭議的內容作事實裁定。若在上述基礎上,法庭認為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註明或東西是屬於其中(b)、(c)或(d)段所指的情況,法庭可予以剔除。

16.若原告人於被告人提出剔除申索陳述書申請後,才提出修訂申索陳述書申請,法庭會將該兩項申請一併處理。若法庭認為縱使容許原告人修訂申索陳述書,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擬修訂申索陳述書最終均須被剔除,法庭則毋須批准原告人的修訂申索陳述書申請,而可批准被告人的剔除申索陳述書申請。但倘若法庭認為如果原告人獲許可修訂申索陳述書,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或擬修訂申索陳述書均毋須被剔除,法庭必須批准原告人的修訂申索陳述書申請及撤銷被告人的剔除申索陳述書申請。

原告人的訴訟因由

17.原告人的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的指控相比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的指控更為廣範。因此,本席以原告人的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內的指控作為考慮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剔除申請及原告人修訂申請的基礎。以下是原告人的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針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指控:

「1.2003年12月30日凌晨梅艷芳於養和醫院病逝,由腫瘤科醫生張文龍醫生向公眾宣佈梅艷芳死訊,沒有梅家親人答允下,梅艷芳死亡證於2003年12月30日早上,由其朋友王敏慧急忙領取。三名被告漠視梅家家人的存在。

2.三名被告全心瞞騙梅家親人,由梅艷芳於2003年11月27日開始入院至2003年12月27日梅家完全不知道梅艷芳已經送了入養和;期間梅媽每天都煮菜、老火湯和甜品等食物,由司機和女傭分別送到壽山村恆安閣給梅艷芳,後期追問他們都說這期間內,全未見到梅艷芳一面。

3.[只針對第三被告人]

4.…劉蔡秀蓮於宣佈梅艷芳死訊當日指令養和醫院張文龍醫生,為利益者蓄意改變了梅艷芳的意願和遺囑的真實。張文龍醫生涉嫌串通利益者,讓利益者的圖謀變為真實。

5.於2003年12月28日梅艷芳當時已是植物人之狀態,梅家家人不能見到梅艷芳在清醒時的最後一面和聽不到一句說話,三名被告蓄意瞞騙梅艷芳與梅家家人應有之聯系。

6.養和醫院包庇/縱容張文龍醫生涉嫌串通利益者,剝奪梅家知情權,面對傳謀專訪時以謊言欺騙公眾。於梅艷芳死後,接受傳媒訪問時,自我宣傳,除死因公佈外,未得梅家同意,更將梅艷芳其他一些病患公告給記者傳媒。

7.養和醫院包庇/縱容張文龍醫生,以其醫學專業腫瘤科,於當時直接見證梅艷芳是在清醒狀態下簽署信託或遺囑,他涉嫌侵犯醫學精神專科的專業範圍。

8.[只針對第三被告人]

申索要求:(本人即原告人)

1.本人對第一被告養和醫院就上述指控提出港幣6千萬索償,由於第一被告是香港知名的私家醫院,對第二被告的失職行為,視而不見及不負責任,縱容及包庇第二被告的無理行為,間接造成梅家家人的心靈傷害。

2.本人對第二被告張文龍醫生就上述指控提出港幣6千萬索償。第二被告身為專業人士,由於其行政失當之行為,造成梅家之家人一連串的慘劇,不能磨滅,使梅家之成員極度的心靈創傷,侵犯梅艷芳個人之私隱權,不理梅家家人感受。

3.[只針對第三被告人]

4.頌費保留。」

討論

18.原告人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第1、第2及第5段的指控是指三名被告人漠視梅家家人的存在、瞞騙梅家親人致使他們未能於梅艷芳清醒時見她最後一面及蓄意瞞騙梅艷芳與梅家家人應有的聯繫。從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第2段的陳述可見,雖然梅媽媽在整個月期間每天向梅艷芳供應飯菜、老火湯及甜品,卻未見到梅艷芳一面。梅艷芳亦沒有告知梅媽媽她將要入院接受治療。這可能是出於梅艷芳不想母親擔憂或另有其他原因。本席不宜在此作憶測。但不可爭議的事實為當時傳媒已頻頻報導梅艷芳患病,電視台播放梅艷芳與她的好友相聚的記錄特輯,她的好友逐一鼓勵梅艷芳戰勝病魔,而她的最後演唱會已是眾所週知的事件。原告人聲稱他們不知悉梅艷芳入院接受治療,實在是令人難以置信。原告人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沒有合約關係,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對原告人沒有合約上的責任顧及原告人與梅艷芳的聯繫或關係。同樣地,根據普通法,醫院或醫護人員對其病人的親人也沒有一般謹慎責任顧及病人與他的親人的聯繫或關係。如果梅艷芳入院前或病危時不打算通知原告人和親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並沒有任何責任諮會原告人。不然,他們亦有可能違反了他們向梅艷芳所負合約上的責任或一般謹慎責任。因此,本席認為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第1、第2及第5段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基於同一理由,這三段的指控亦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

19.在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第4段,原告人指第二被告人為利益者蓄意改變了梅艷芳的意願和遺囑的真實。梅艷芳當時是否有精神能力訂下遺囑的問題是該遺囑訴訟的爭議點。梅媽媽也是該遺囑訴訟的原告人。原告人於本案中再次提出相關的指控是無理纏擾,亦有可能傷害、防礙或延遲該遺囑訴訟的公平審訊,及屬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20.在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第6段,原告人控訴第一被告人包庇/縱容第二被告人涉嫌串通利益者,剝奪梅家知情權,欺騙公眾及未得梅家同意,更將梅艷芳其他一些病患公告給傳媒。基於與上文第18段相同的理由,剝奪梅家知情權的指控並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而且亦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

21.至於欺騙公眾及公告梅艷芳其他一些病患的指控,原告人是沒有法律上的地位或權利就這些指控興訟。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第20條,任何人在1951年10月26日後死亡,其針對別人提出訴訟的所有現正存續的訴訟因由,須為了其遺產的利益而留存。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53條,遺產代理人對所有歸屬死者及在死者去世後尚存的訴因均有相同的起訴權力。此外,《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40(2)條亦賦予獲法庭委任的訴訟待決期間的遺產代理人,一般遺產管理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及權力(但分配剩餘遺產的權利除外)。高等法院已於2004年7月19日委任勞建青先生與黎嘉恩先生為遺產管理人在該遺囑訴訟待決期間管理梅艷芳的遺產。因此,按照這命令及上述的法例,就欺騙公眾及披露梅艷芳其他病患的訴訟權利已落在該兩名遺產管理人的管轄,原告人是沒有法律上的地位或權利就這些指控提出訴訟。因此,這些指控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而只是屬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22.在擬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第7段,原告人指第一被告人包庇/縱容第二被告人以其腫瘤科的醫學專業資格,直接見證梅艷芳是在清醒狀態下簽署信託或遺囑,涉嫌侵犯醫學精神專科的專業範圍。本席對這指控無法理解。若然第二被告人的判斷是正確,原告人是沒有訴訟因由。若然第二被告人的判斷是錯誤,原告人並沒有指出他們所蒙受的損失。原告人更沒有述明第二被告人侵犯醫學精神專科的專業範圍所導致他們的損失及他們如何有法律上的地位與權利代表醫學精神專科提出這申索。這指控也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無論如何,這指控也是該遺囑訴訟的爭議點。梅媽媽是該遺囑訴訟的原告人。原告人在本訴訟再次提出相關的指控是無理纏擾,亦有可能傷害、防礙或延遲該遺囑訴訟的公平審訊,及實屬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23.原告人的申索要求指第二被告人行政失當侵犯梅艷芳的私隱權,使梅家之成員心靈受創傷,及由於第一被告人包庇第二被告人的無理行為而間接造成梅家家人的心靈傷害。基於上文第21段的理由,原告人沒有法律上的地位或權利就侵犯梅艷芳的私隱權提出訴訟。此外,原告人並非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病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對原告人沒有任何合約上的責任照顧他們的心靈利益。此外,根據普通法,醫生對病人的謹慎責任並不可延展至病人的家屬。因此,原告人於法律上並沒有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提出有關的指控。這兩項的指控既沒有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也屬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總結

24.基於以上的原因,原告人的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無理纒擾及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部份的指控更可能會對該遺囑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縱使本席容許原告人再作修訂申索陳述書,亦不能改善原告人的申索理據。本席認為羅雪梅聆案官撤銷原告人再再修訂申索陳述書的申請,剔除原告人針對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再修訂申索陳述書及撤銷針對他們的訴訟全屬正確。因此,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25.原告人的訴訟及上訴屬無理纒擾及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因此,本席頒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本上訴的訟費,該訟費以彌償基準計算,如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林趣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齊伯禮律師行委派簡錦輝律師代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