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隆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武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壮族,中专文化,待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5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7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隆某某和卢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南宁华侨投资区X路X街X号李某某的杂物房内,盗走李某某的一辆价值600元的白雪牌电动车,盗后销赃取款瓜分挥霍。

2、2007年5或6月某日晚,被告人隆某某和卢某某去到南宁华侨投资区X路茶厂居民点X号黄某乙的大院内,盗走黄某乙的一辆价值1520元的重庆立达牌油机分离助力车,盗后销赃取款瓜分挥霍。

3、2007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隆某某和卢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南宁华侨投资区味精厂宿舍区欧某某的杂物房内,盗走欧某某的一辆价值1620元的踏浪牌电动车,盗后销赃取款瓜分挥霍。

综上,被告人隆某某实施盗窃3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37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卢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黄某乙、欧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隆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某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