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张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通力科技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海鲲,张掖地区法律事务中心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民族科技研究院(以下简称民科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建军,张掖地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粮食局甘浚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甘浚粮管所)。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师某,系张掖市党寨粮管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健,张掖正则律师某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力公司因购销玉米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人民法院(1997)张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列主体错误,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掖市人民法院(1997)张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张掖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龙
代理审判员赵振民
代理审判员白某民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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