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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09年9月5日被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7日6时许,在沁阳市X乡X村东北角,被告人唐某某将其购买的杨树共计34棵无证采伐。经鉴定,该批树木立木材积为12.3435立方米。

2009年9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宋XX、宋XX、李XX、赵X的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投案证明、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扣押木材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发还赁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唐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63节树段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文启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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