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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2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9日16时38分,被告人陈某某到封丘县X镇X路一笑家园网吧上网,发现X号电脑键盘上放着一部墨绿色诺基亚5802型手机,便把手机偷走,后匆忙逃离现场。案发后手机被追回退还失主,该手机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6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李X、王XX、齐XX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现场图及照片,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吧乘人不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清松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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