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美景凯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383号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美景凯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罗庄南里宏嘉丽园商务花园X号楼D座X室。

法定代表人万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北京美景凯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导演,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住(略)。

原告北京美景凯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凯悦)诉被告王某及反诉原告王某诉反诉被告美景凯悦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美景凯悦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景凯悦诉称,2003年6月,我公司策划筹拍电视剧《一生要去的地方》,拟聘任王某担任导演。王某称其有创作剧本能力,要求编写该剧本。2003年7月23日,王某在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出差前要求先支付4万某费用以示合作诚意,否则将利用我公司的创意与他人合作。我方遂支付王某4万某,约定万某出差回来后协商签订合同。但王某收到我方的预付费用后,既未与我公司订立合同,也未向我公司交付剧本,仅在2003年8月向我公司出示过其请他人代写的部分剧本内容,并要求我公司继续支付创作费。由于双方在创作完成时间、剧本质量、验收方法和标准、每集创作费的价格、著作权权属、违约责任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拒绝继续付费,并要求王某返还其收取的创作费,但其拒不返还。我公司支付4万某创作费是在双方只有合作意向的情况下,应王某要求为表示合作诚意支付的。在双方未能达成合作合同的情况下,王某应将该创作费返还我公司。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我方创作费4万某。

美景凯悦提交了1份证据:2003年7月23日王某领取4万某创作费的收条。

被告王某辩称并反诉称,2003年4月,我应美景凯悦邀请担任涉案电视剧的导演,并与原编剧台湾作家张龙光见面商量拍摄和创作剧本事宜。2003年6月,经审阅,我认为张龙光的剧本大纲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国内现状,美景凯悦遂邀请我全权负责该剧本的创作和电视剧的拍摄等工作。后我带领制片主任、副导演及相关作家与美景凯悦相关人员召开讨论会,确定了剧本的创作班子及电视剧的拍摄时间。此后,我与美景凯悦进一步协商约定:剧本名称为《一生要去的地方》,集数为20集,每集创作费2万某,预付款为全部创作费的10%即4万某,终止合同的通知期限为提前1个月以及美景凯悦要求停止创作时预付款不予退还,并草拟了书面委托创作合同。2003年7月的一天,美景凯悦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由于我在外办事而美景凯悦的万某第二天也要出差故无法签订,但美景凯悦要求立即进行剧本创作,我要求美景凯悦支付4万某预付款后再组织作家开始创作,美景凯悦表示同意,并称等万某回来后再签合同。2003年7月23日,在美景凯悦支付4万某后,我与创作班子的作家订立创作合同,开始剧本创作,并到海南和坝上等地进行采风。期间我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委托创作合同,但美景凯悦均以种种借口回避。2003年8月,美景凯悦要求我交付剧本,因尚未订立书面合同,我只能按照已支付的4万某交付前4集的完整剧本并交付了剧本大纲。此后虽经我多次要求但美景凯悦仍不签订书面合同。2003年8月12日,美景凯悦与另一家影视策划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但并未通知我终止合同、停止创作,并一直要求我交付剧本。我与创作班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剧本创作。综上,我与美景凯悦已就剧本创作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委托创作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我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了剧本的创作,美景凯悦也在前期为我创作剧本准备了一定条件,履行了部分义务。美景凯悦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另行订立委托合同,且继续要求我交付剧本,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驳回美景凯悦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美景凯悦支付我违约金8万某(扣除预付款4万某,另须支付4万某),赔偿我经济损失6万某,共计10万某。

王某提交了10份证据:1、剧本创作合同;2、王某与张勇、邱小刚、丁卓韬订立的委托创作协议;3、2003年6月5日美景凯悦给王某的电子邮件;4、张勇的证明材料;5、丁卓韬的证明材料;6、副导演由铀的证明材料;7、制片周慧林的证明材料;8、美景凯悦与北京北方执信影视策划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9、中国电视剧中心委托合同范本;10、剧本《野人在哪里》、《到底跟谁走》、《庐山新恋》、《忧郁症的春天》、《成长之路》、《快乐的单身汉》、《你需要大刺激》、《搭错车走对路》,共16集。

反诉被告美景凯悦辩称,根据著作权法,转让权利应订立书面合同,但我公司与王某未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合同不成立。我公司正是在未与王某订立合同的情况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因此,王某的反诉不能成立。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为筹划拍摄电视剧《一生要去的地方》,美景凯悦于2003年6月委托王某创作该剧剧本。6月5日,美景凯悦向王某发送一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这是电视剧前十集的大纲,请对主旨、构想和情节提出宝贵意见。电视剧的事情,我一直在努力,希望尽快与您合作。”王某对美景凯悦的委托表示接受。2003年7月,美景凯悦提出就委托创作剧本事宜与王某订立书面合同,由于王某身在外地而美景凯悦的法定代表人万某亦将于次日出差,故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

就合同内容,双方未作出详细约定,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剧本暂定集数为20集,应于10月底前交付;对于每集的创作费用,双方在商议阶段,王某提出(略)元,美景凯悦表示继续协商,但未达成一致。2003年7月23日,美景凯悦支付王某4万某,王某出具收条,载明:领到美景凯悦支付创作费人民币(略)元。

2003年7月23日,王某与张勇就《一生要去的地方》分集剧本《野人在哪里》(上、下集)、《到底跟谁走》订立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张勇根据王某提供的创作思想完成剧本;每集稿酬5000元;协议签订时支付稿酬的10%(1000元);三稿通过时支付稿酬的90%(9000元)。《野人在哪里》要求7月30日前完成初稿;《到底跟谁走》未约定交稿时间。

2003年8月7日,王某与邱小刚就《一生要去的地方》分集剧本《庐山新恋》、《忧郁症的春天》、《成长之路》订立委托创作协议,约定:邱小刚根据王某提供的创作思想完成剧本;第一稿交付日期为8月31日至9月5日前。

王某与丁卓韬就《一生要去的地方》分集剧本《快乐的单身汉》、《黑名单上的人》、《你的洁癖我的忍耐》(上、下集)、《你需要大刺激》(上、下集)订立委托创作协议,约定:丁卓韬根据王某提供的创作思想完成剧本;每集创作费5000元;签订协议时支付稿酬的10%;三稿通过时支付稿酬的90%。未约定交稿时间。

2003年8月,美景凯悦与王某就交付剧本、支付创作费问题会面。对于此节,王某称其按照已支付的4万某费用将前四集的剧本(《搭错车,走对路》上、下集;《你需要大刺激》上、下集)交付了美景凯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美景凯悦则称王某仅出示了剧本,并未交付,集数、内容均无法确定。王某要求美景凯悦按照每集(略)元继续支付创作费,美景凯悦予以拒绝。

2003年8月12日,美景凯悦与北京北方执信影视策划中心(以下简称北方执信)订立委托协议,约定:甲方(美景凯悦)委托乙方(北方执信)就电视剧《一生要去的地方》进行创作策划、市场评估;乙方就甲方所提供的项目创意、创作追求和经营目标,进行创作、策划(包括主题、结构和故事大纲)、市场评估和提供整体策划暨项目投资建议书;乙方提供策划艺术总监、分集编剧、导演、执行制片人等人员供甲方选择聘用;委托费用按项目总预算400万某的1.5%支付,共(略)元,签订委托协议后支付(略)元,项目完成甲方初审合格后支付(略)元,甲方终审合格后支付(略)元。该协议现已履行。

对于另行委托北方执信一事,美景凯悦未通知王某。王某与张勇、邱小刚、丁卓韬继续创作,至2003年9月末完成了16集的剧本:《野人在哪里》、《到底跟谁走》,作者张勇;《庐山新恋》、《忧郁症的春天》、《成长之路》,作者邱小刚;《快乐的单身汉》、《你需要大刺激》,作者丁卓韬;《搭错车走对路》,作者王某。

由于至2003年9月末双方仍未就创作费用等内容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故王某等停止剧本创作。

以上事实有美景凯悦提交的王某领取4万某创作费的收条;王某提交的美景凯悦给王某的电子邮件;王某与张勇、邱小刚、丁卓韬订立的委托创作协议;美景凯悦与北方执信订立的委托协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美景凯悦与王某间的委托创作合同依法成立,理由如下:

1、美景凯悦向王某发出了委托其创作剧本的要约,王某亦作出接受委托的承诺,该委托创作合同已具备合同成立要件。

2、双方虽对创作费用、交付期限、剧本质量等内容未作明确约定,但依法可于合同成立后协议补充,或依合同相关内容、交易习惯确定,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3、著作权法虽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对委托创作合同未作此规定,故依合同法,本案双方采用口头形式不影响该合同成立。

4、王某收取美景凯悦(略)元费用的收条上明确载明该费用为“创作费”,而美景凯悦在支付费用时未对此表述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美景凯悦关于该费用为不当得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此支付行为应视为美景凯悦对部分付酬义务的履行,而王某亦在此后进行剧本创作,足见双方均认可合同效力并实际履行。

综上,美景凯悦与王某间的委托创作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已成立并生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美景凯悦与王某就剧本最终交付时间(2003年10月前)及暂定集数(20集)已达成共识,虽对创作费用等仍有分歧,但不应影响各自全面、诚信地履行义务。

王某在收取预付创作费用后即另行与张勇、邱小刚、丁卓韬订立委托创作合同,将部分美景凯悦委托其进行创作的内容转委托该三人。依合同法,在未发生紧急情况下,王某作为受托人,其转委托应征得委托人美景凯悦同意方对该公司产生效力。本案中,虽无证据表明王某已事先征得美景凯悦同意,但美景凯悦关于王某向该公司出示过由他人代写的剧本的陈述表明该公司对王某的转委托行为明确知晓,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分歧始终集中于创作费上,故应视美景凯悦对该转委托行为表示认可。

除进行创作外,交付剧本亦是王某应负义务之一。尽管双方仅对剧本最终交付时间达成一致,未对每部分的交付期限作出约定。但庭审期间,王某表示其曾应美景凯悦要求交付了4集剧本,表明双方对8月交付部分剧本达成了一致,应视为对合同的补充。然而,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王某关于交付剧本的陈述,审理期间,其仍拒绝将声明已交付过的剧本作为证据交换给美景凯悦,故其关于交付剧本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王某虽依合同进行了剧本创作,但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其未交付行为构成违约。

虽然王某在收取4万某创作费后未履行交付剧本义务,使美景凯悦对剧本质量、创作进展无从了解,但王某的违约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亦未作出不履行此义务的表示。此种情况下,法律并未赋予美景凯悦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公司应通过催告、协商等方式予以解决。然而,美景凯悦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即委托第三方另行进行创作,单方解除了与王某的委托创作合同,且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王某,任由王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剧本继续进行创作,其行为显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由于美景凯悦已另行委托他人,王某等人对剧本的创作亦止于2003年9月,故合同显无继续履行之可能,已被实际解除,归于终止。依合同法,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王某未交付剧本,无权占有创作费,故已收创作费应予退回;美景凯悦因擅自解除合同且未及时通知,致使创作方扩大了劳动和时间的付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美景凯悦应予赔偿;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故本院将考虑创作人员的劳动报酬酌情确定赔偿额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退还原告北京美景凯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四万某;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反诉被告北京美景凯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反诉原告王某两万某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反诉原告预交),由反诉被告北京美景凯悦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德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