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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8-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729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工程师,住(略)(x,x,x)。

委托代理人李劲松,北京市方略(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清华大学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被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人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韩某,被告陈某、被告人大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1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下简称社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原告翻译的美国作者罗伯特.B.西奥迪尼著《影响力》一书。2006年5月,人大出版社出版发行了陈某翻译的美国作者罗伯特B.西奥迪尼著《影响力》一书。经对比,上述两部《影响力》的大部分文字内容基本相同。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所译《影响力》系抄袭自原告所译《影响力》,而被告人大出版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现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人大出版社在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人大出版社收回并销毁其已出版发行的《影响力》;3、判令人大出版社不得再版、重印、发行陈某翻译的这版《影响力》。4、判令陈某、人大出版社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0,000元;5、判令陈某、人大出版社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6、判令陈某、人大出版社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13,637.70元;7、判令陈某、人大出版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对于翻译作品,认定是否抄袭要看原文的意思,不能只比对翻译作品。同一作品的翻译内容必然大同小异,否则只能说明是翻译错了。我提交的证据表明,相同的内容是因为英文的原意确实如此,且双方都考虑了中国人的表达习惯,我没有抄袭原告的作品,故不同意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

被告人大出版社辩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影响力》一书是社科出版社从美国获得的版权,不论是职务行为还是劳务行为,版权都归出版社,未经版权方许可,出版社不得转让权利,所以张某某无权以原告身份主张权利;我们出版涉案图书时获得了合法版权,已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1年3月8日,皮尔森教育公司(所有者)与社科出版社(出版者)就《影响力:科学与实践(x:x)》(第四版,国际标准图书编号:x)出版事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同意:所有者授予出版者中国领域内独家许可权,即以图书形式翻译、印刷、出版以及销售作品之简体中文版(即翻译作品)。本协议授予之权利悉所有者于本协议签署之时已经出版的最新版本,并不包括对今后或者修订出版的作品,如果所有者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未出版作品之最新版本,那么本协议所述之前述权利悉指作品之第一版的相关权利。另外,除非所有者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有者赋予出版者的权利并不包括除以所有者名义之外的自然人或团体之名义享有版权的相关材料之使用权。

时限:协议的期限将是当协议的所有权利被承认后算起的60个月内,在这之后将自动并不用进一步通知地(将权利)归还给所有者。如果所有者出版了作品的新版本,所有者将向出版者发出书面通知。出版者所享有的作品第四版之简体中文版的销售权于出版者接到所有者前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丧失。

翻译:出版者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出版协议作品的翻译版本,出版者应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去发布与原始的英文版本的具有完全相同品质的翻译版本。翻译应由有能力的翻译者胜任。作品的翻译,包括作品的标题,其翻译都应该是可靠、准确的,保有针对作品的下列修改可以被认为是可行的,为符合语言习惯而做出的修改。这样的修改不会本质上的改变作品原意,或者本质上改变了作品的上下文和标题,对作品文字、图片、标题所作的附加、删除、省略的改动应事先取得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出版者应当对翻译的任何一部分或多个部分进行修改以满足所有者随时在其单方面决定翻译的哪部分或多个部分不正确的要求,当自所有向出版者书面通知需要进行的修改起6个月内出版者没有进行任何需要进行的修改,这份协议可能被终止。

作者署名权:作者的署名应正确显示正如所有者在其出版的作品上显示的那样。

版权:出版者应在每本翻译的印刷中印有版权通告并向所有者承诺最初出版者的格式,英文版本的授权翻译,起名影响力:科学与实践,第四版,国家标准图书编号x,作者x.,由皮尔森教育公司出版,发布者为x&x,版权所有2001年。简体中文版本由社科出版社出版,版权所有。

终止:这份协议将立即中止并且所有在此文件中承认的权利将归还所有者……如果没有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能转让,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否则依照第16段(转让协议)处理。

转让协议:在所有者事先没有书面同意时,出版人就不能转让协议,违反了此规定,条款是无效的,所有者可采用全部或部分转让。

2001年5月,社科出版社递交了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北京市版权局于同年6月审查同意出版。

2006年5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其内容与原协议基本一致,其中增加保留权条款:在协议中不管现有或今后拥有的所有权力未被所有者明确转让给出版者,那么这些应属所有者所有。对前述不加限制,没有所有者事先书面同意材料,出版者无权出版或生产,其他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出版任何形式的翻译译文的权力。在协议中,不允许任何一方授权翻译或出版,同时,对以上所述不加限制,出版者也无权出版译文的修订版或由所有者出版的新版译文。

2001年4月,张某某(甲方)与社科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影响力》汉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甲方保证拥有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应于2001年5月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采用版税方式:图书定价(待定)元X百分之六(版税率)X(册数)。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取得乙方许可。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选集、文集、全集的,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须取得乙方的许可,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或乙方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另行取得电子书面授权。乙方取得甲方授权,应及时将出版电子版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有报酬的百分之伍拾交付甲方。有效期内为五年。

2001年12月,社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影响力-你为什么会说“是”》一书(x-X-X-X,字数250千字,定价38元),注明(美)罗伯特.B.西奥迪尼著,张某某译。

2006年5月,张某某(甲方)与社科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影响力:你为什么会说是》汉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甲方应于2006年11月1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乙方应于2006年12月前出版上述作品。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与上述合同基本相同。

2005年8月1日,人大出版社(出版方)与x,x(版权方)就出版《x:x》签订版权许可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版权方授权出版方拥有该作品简体字版的印刷、出版、销售的专有版权,该协议自签署日起5年有效,简体中文版的发行范围限于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中国大陆,以下的所有权力在5年合同终止时归版权方所有。如果没有版权方书面许可,出版方不能修改原文内容、加工、设计或者修整版权方提供的版本的排列顺序。出版社所承担的费用已包含使用所授权版本的正文、图片和图表在内的使用权,无需另外支付作者及插图作者的费用。版权方向出版方保证拥有授权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授予出版社的版权,并且原作品在美国是合法出版物,出版社在发行该作品的中文简体版时如果出现诽谤或重复授权情况,出版社不负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将终止合约,并且所有授权自动归版权所有。本协议确保出版社和版权方双方的利益,除非版权方同意,出版不得根据自身兴趣任意使用权利。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某、陈某认可人大出版社亦取得合法授权。

2005年11月,人大出版社递交了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北京市版权局于同年12月审查同意出版。

2005年7月13日,人大出版社(委托方)与陈某(受托方)签订委托翻译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委托方经著作权人授权后持有《x:x》的中文版权,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将上述作品翻译为中文简体版。委托方按一次性付酬70元/每千字向受托方支付报酬。基于翻译原著而产生的权利,其整体著作权归属委托方,受托方仅享有在作品以译者名义署名的权利,受托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任何其他场合及出版物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上述作品中文版。合同有效期2年。

2006年5月,人大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影响力》一书(x-300-x-8/F.2433,字数266千字,定价45元),注明(美)罗伯特.西奥迪尼著,陈某译。

2007年5月22日,经张某某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网址(www.x.orgs/x-1.x.x.com.cn/scrp/x.x=x)上相关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网页打印件记载内容,相关网站对社科出版社出版的《影响力》进行了销售宣传;人大出版社在其网站上对该社出版的《影响力》进行了宣传,且对人大版《影响力》及社科版《影响力》二书进行了对比:……人大版《影响力》是西奥迪尼博士的成名之作,社科版《影响力》是西奥迪尼博士应出版社邀请,在原书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教材版,两个版本内容基本一致。人大版《影响力》由于面向大众,所以行文结构更适合大众阅读,社科版《影响力》是一本教材,所以更适合课堂讲授…….

张某某为进行诉讼支付了购买图书费用、公证认证费用、邮费、律师费共计美元278.76元、新台币618元、人民币x.4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主张陈某抄袭其翻译的作品,并向本院提交了对照表,认为张某某抄袭字数为x字,并指出涉案两部作品存在以下情况:两版原文不同,但译文相同;社科版《影响力》译文错误,人大版《影响力》译文也错误;两部作品中意译的译文大量相同;两部作品中出现了大量相同的成语、俗语和个性表达方式;两部作品部分译文几乎完全相同,结构方式一样或只替换个别虚词;两部作品中部分译文仅句式发生变化;两部作品部分译文仅改变了标点符号。庭审过程中,陈某表示两部译文内容存在大量相似系因为英文原文内容一致或相似,其系独立完成相应的翻译工作,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参与翻译的《销售的革命》、《战略大客户管理的7个关键》二书及其与他人往来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翻译能力。人大出版社对上文提及的《影响力》两版原文不同、但译文相同,社科版《影响力》译文错误、人大版《影响力》译文也错误等内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张某某补充提供关于社科版《影响力》著作权属的证据,张某某表示不再补充提交。本院亦向社科出版社了解相关情况,亦无法得到确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提交的《影响力》各版本图书及对照表、公证书、费用支付凭证、《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社科出版社与皮尔斯公司的《出版协议》、《委托代理协议》;人大出版社提交的《版权许可协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版权代理合同》、《委托翻译合同》;陈某提交的对比清单、电子邮件打印件、《销售的革命》、《战略大客户管理的7个关键》图书、《委托翻译合同》及本院的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张某某主张陈某、人大出版社侵犯其对社科版《影响力》一书享有的著作权,而陈某、人大出版社对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提出异议,故本院首先对社科版《影响力》著作权归属进行确定。

首先,根据张某某提交的翻译合同及社科版《影响力》上的署名,张某某系社科版《影响力》一书的译者,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张某某应是社科版《影响力》一书的著作权人。其次,根据张某某提交的社科出版社与皮尔森教育公司签订的《出版协议》,社科出版社有权将原作品翻译成简体中文版并享有合同期限内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社科出版社在未取得皮尔森教育公司书面同意时不得转让相关权利、义务,即在合同期限内社科出版社应是社科版《影响力》一书的著作权人。第三,根据上述《出版协议》,社科出版社享有的著作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将回归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即合同期限届满后,皮尔森教育公司是社科版《影响力》的著作权人。由于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出的社科版《影响力》的著作权归属情况自相矛盾,张某某拒绝提交相应的补充证据,经本院向社科出版社调查亦无法得出确定结论,故根据现有证据,社科版《影响力》一书的著作权归属存有争议,本院不足以确定张某某对社科版《影响力》一书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综上,对张某某要求陈某、人大出版社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陈某、人大出版社是否侵犯张某某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张某某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韩某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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