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10-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0084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07年3月至7月21日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北方鑫地建材百货市场B5—X号摊位处,非法出售盗版光盘。后被抓获,并当场起获尚未卖出的盗版光盘1556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照片、工作说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杨相兵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春光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德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王某 经营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