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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甲抢劫案

时间:2007-10-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799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某甲,男,16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学生,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甲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池某甲及其辩护人徐岳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池某甲于2007年8月5日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昌平一驾”宿舍楼东侧胡同内约150米处,采用拧胳膊的暴力手段,从刘某某(女,24岁)的右侧裤兜内强行抢走现金人民币40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国某某、池某乙、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工作说明,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某甲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池某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依法对被告人池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彦

人民陪审员孙平

人民陪审员辛桂珍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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