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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博望镇三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8-0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汉中民终字第102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固县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三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茂,系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住(略)。现系城固县博望商城佳世界购物广场承租人。

城固县X村村民委员会(下面简称三村)诉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7)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三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村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蒋某茂,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0日,三村与李某某签订了“博望商城房屋整体出租合同”。约定:三村提供商城主大门内通道两侧全部房屋和南面通道,主通道大门和南面通道大门,在保证行人车辆畅通无阻和楼上下其他客商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同意李某某管理使用。其范围:即主通道两面包括两头卖花半间和东头北面大厅背后6间在内共38间,包括主通道场地一并全部租用。租期为6年(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9万元,每三年累计递增一次,递增幅度为25%。第一年签订合同时付清头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须在前三个月付清。如拖欠按应交款项每天加罚1‰滞纳金。同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博望商城大门通道房屋整体出租补充合同”。同年5月“五一”放假期间,李某某未通知三村,在主通道棚内搭建棚位15间,三村认为该搭建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提出异议,双方经协商于同年5月8日再签补充合同一份,由李某某给三村增加场地使用费5000元。2007年6月30日,李某某与三村达成“追交房屋承诺书”,李某某承诺7月底交不清所欠4万元租金,按合同延期交款每天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并从3月1日计算。同年7月,李某某在南面通道华联超市商场后门处搭棚,三村出面干涉,李某某认为此处搭棚符合合同承租场地范围约定,三村无理找事便拒绝给付承诺的下欠租金,双方在协商未果情况下,酿成诉讼。

本院在审理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2007年度下欠租金4万元,在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后10日内,李某某自愿付给三村X组,并承担2007年3月1日至同年底逾期付租金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

二、李某某承诺保证所经营的佳世界商城内主通道及南面通道随时保持人员车辆畅通(含消防车辆);

三、佳世界商城内小吃一条街邻华联超市外墙现开挖的临时水沟,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后10日内,李某某自愿将其封堵;

四、佳世界商城如重新经营规划布局、搭建设施,由李某某将规划方案报三村X组审查备案征求意见,三村X组承诺在10个工作日作出明确答复,未按时给以答复,视为同意报请方案;

五、一审诉讼费用2060元,反诉费用2256元,合计4316元。三村自愿负担1500元,李某某自愿负担余下2816元。上诉案件受理费67元,三村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周晓琴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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