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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GruppodiGiroLimited的事宜及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时间:2008-09-29  当事人:   法官:法官關淑馨   文号:HCCW 219/2008

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8年219號

x

有關x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x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9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9月29日

判案書

1.這個清盤呈請,由黃駿彥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就一間名為x(簡稱“公司”)的公司清盤,該公司以以勒博覽的名稱經營生意。

2.呈請人在2007年12月24日,在勞資審裁處對公司取得得直判決,審裁處裁定公司須支付呈請人HK$13,440。此外,公司也欠下其他39名員工的薪金,這些員工也在審裁處取得得直判決。入稟呈請書時,公司欠下該些員工的款項總數為HK$201,642.61。

3.公司在2008年7月16日經聆案官批准,由其董事羅永光先生代表公司提出抗辯。羅先生提交了3份誓章,列出了公司償還部分員工欠薪的款項及過程。據羅先生在2008年9月23日存檔的誓章宣稱,公司已支付了部分員工的欠薪,直至該誓章作出的日期,所欠的款項應為HK$151,001.60及HK$15,520。公司要求分兩期支付餘下的欠款,承諾在2008年11月30日或之前清還。代表呈請人的律師不接受公司的還款方案。

4.此外,公司也提出正在向公司的3個債務人追討欠下公司的款項。公司宣稱,如果能成功向這些債務人追討,公司將會有足夠的金額,清還呈請人及其他員工追討的欠薪。

5.公司並不否認欠下員工的薪金超過HK$16萬,而公司現在也沒有能力一次過清還,呈請人在法律上有權力要求把公司清盤。至於公司向其他債務人追討的金額,本席留意到公司是在呈請人入稟法院後,才向這些債務人循法律途徑追討,本席不認為這些申索的訴訟,是押後清盤呈請的理由。

6.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認為應該把公司清盤。本席對公司作出淸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陳妙娟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公司董事羅永光先生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盧遠志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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