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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汝州市X街道办事处刘庄村X组组长,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5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2日,被告人海某某以汝州市X街道办事处刘庄居委会十二组组长的身份,与本村村民李X国签订李X国租用集体场房的协议,海某某收取李X国承包金x元后,入帐1000元,将余款x元侵吞。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证人张X、李X国、买X安、马X奇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入不上帐的手段,侵吞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邵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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