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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殿高诈骗案

时间:2008-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110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殿高,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X镇树文委X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北京市中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殿高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方殿高自愿认罪,根据本院的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殿高及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11月2日,被告人方殿高在北京市昌平区力天嘉苑X层其开设的广告公司内,以帮助戴某某(男,31岁)的表妹陈玲介绍工作为名,骗取戴某民币x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方殿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方殿高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殿高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日,被告人方殿高在北京市昌平区力天嘉苑X层其开设的广告公司内,以帮助戴某某(男,31岁)的表妹陈玲介绍工作为名,骗取戴某民币x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方玉秀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公安部证明材料、收条及被告人方殿高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殿高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方殿高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殿高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方殿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殿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08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东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人民陪审员孙士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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