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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白某离婚案

时间:2007-11-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汉中民终字第487号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唐某某与白某离婚一案,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7)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白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被上诉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白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1994年12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感情尚可,1996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唐某彤。嗣后,被上诉人唐某某出外打工,上诉人白某在家里和其婆婆、公公关系相处不睦,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06年7月,被上诉人唐某某第一次起诉与上诉人白某离婚,被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双方互不往来,也不尽夫妻义务。2007年6月8日,被上诉人唐某某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审开庭审理中,经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以下离婚协议:

一、上诉人白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唐某彤(11岁),被上诉人唐某某自愿抚育,并自愿承担其抚育费;

三、现存放在家中所有电器、床上生活用品及摩托车一辆,唐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归白某所有;

四、现有住房二间,唐某某、白某均同意归其婚生女唐某彤所有,上诉人白某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五、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唐某某自愿给付白某生活困难帮助费5000元;

六、一、二审诉讼费用600元,唐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周晓琴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胡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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