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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南京德基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8-0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三初字第358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晓俊、金某某,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基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基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南京众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德基公司一次性补偿蒋某某人民币7000元整(包括诉讼费等),蒋某某就本案所涉争议不再主张其他权利;

二、协议经双方代理人签字后即行生效。

本案诉讼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之平

审判员叶波平

审判员卢山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叶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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