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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8-03-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常民三初字第11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明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亚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天吉,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元庶,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宇明,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明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亚明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因侵权在《常州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因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确认侵犯原告亚明公司商标专用权,向原告亚明公司表示歉意,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马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亚明公司人民币x元。

三、上述赔偿款被告马某某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交付完毕。如果被告马某某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交付完毕,原告亚明公司可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马某某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

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亚明公司承担。

五、双方此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亚明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1150元。

审判长卢力

审判员蒋小英

代理审判员李连求

二○○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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