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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盛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8-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锡民三初字第020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锡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加坡工业园行创四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九斤,江苏无锡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黎丹,江苏无锡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盛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盛某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先导公司诉称:其为2002年注册在新加坡工业园的合资企业,专业从事电容器设备的研发生产,为国内众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高科技设备。为了树立和扩大企业的品牌形象,原告为自己研发生产的产品拍摄了图片并配以中英文说明,制作了产品宣传册。200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盛某达公司在其公司宣传图册、公司网站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抄袭原告产品宣传册中的图片、文字说明,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且给原告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盛某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电容器”网站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取证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盛某达公司确认在其宣传册及网站中未经先导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先导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张照片,侵犯了先导公司的著作权;

二、盛某达公司将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先导公司赔偿人民币2万元,并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三、盛某达公司将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公司网站www.x.cn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期限为3个月;

四、盛某达公司将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先导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并将该道歉书按其涉案宣传册发送范围发送给盛某达公司客户;道歉书内容为“盛某达公司在其宣传册及网站中未经先导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先导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张照片,侵犯了先导公司的著作权,为此特向先导公司赔礼道歉”;

五、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对本案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180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无锡先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骏

人民陪审员毛伊斐

二○○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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