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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时间:2007-11-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620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3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日,被告人阳某在台州市X路X街道下里居好又多超市门口,以每本人民币115元的价格将两本伪造的重型机械起重作业操作证卖给李某某和张亭,被巡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电话记录;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目无法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08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利荣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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