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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8-0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150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33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孙婷婷(女,19岁,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春光超市前,向杜某某(男,24岁)出售伪造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4本(共计100份)。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婷婷、杜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08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发票四本(100份)及赃款人民币三百二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闫彦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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