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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任某乙与李某丙、王某丁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男,1954年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乙,男,1984年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甲,任某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1981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李某明),男,1974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二被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丙、王某丁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任某甲、任某乙于2009年8月19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x元。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判决,任某甲、任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任某甲。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某建

审判员李某军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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