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8年第1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1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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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申索人)x方敏琪
及
答辯人(被告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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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8年9月5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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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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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於2006年9月與10月間,申索人向被告公司訂約購買窗簾及安裝電動路軌,物料與安裝費合共42,080元(以下簡稱「該合約」)。申索人共付了訂金21,000元。其後申索人取消安裝電動路軌而改為安裝手動窗簾。被告公司聲稱申索人單方面違反該合約,有權
沒收申索人的訂金保償違約損失,並拒絕付送及安裝手動窗簾。申索人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回已付的訂金。被告公司則向申索人反申索按照該合約應付的餘款21,085元。審裁官裁定被告公司沒有權沒收申索人的訂金。他裁定申索人的申索勝訴,並命令被告公司須退還訂金21,000元予申索人。他又裁定被告公司的反申索勝訴,並命令申索人須向被告公司賠償違約損失17,920元。該兩項命令經互相抵銷後,被告公司須付申索人3,080元。
2.申索人就審裁官有關被告公司反申索的命令提出上訴。本席認為審裁官裁定申索人違約是事實的裁定,不容許申索人針對這裁定上訴。不過,本席給予她許可基於法律論點針對審裁官所評估的違約損失上訴。
3.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聆訊時,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由於被告公司是一間註冊公司,所以本席安排雙方出席上訴聆訊前審核,向雙方解釋有關程序與上訴的爭議點及指示被告公司的代表需延聘律師進行上訴或向司法常務官申請許可其公司的代表出席上訴聆訊。鑑於雙方的爭議僅是一筆小數額的爭議,本席建議雙方以合理原則達成和解協議,以避免無謂的上訴導致有可能涉及的昂貴法律費用。可是,雙方仍堅持不願意妥協。本席遂作出有關上訴聆訊的指令。
審裁官評估違約損失的理由
4.在評估違約損失時,審裁官在判案理由書第17段說:
「再下一個問題是申索人違約對被告公司有沒有造成或多少損失,被告公司代表於07年4月2日書面供詞附件十曾提供細明,及交代如何計算出上述發票金額,當中總額$42,085中有$17,920屬電動路軌部份,本席亦相信被告公司代表說法,$17,920反映被告公司就申索人取消電動路軌部份之成本及利潤損失,至於窗簾損失部份,縱使本席相信窗簾已裁好,但亦有可能重用,免致浪費,所以本席沒有要求申索人賠償此部份,已是對申索人最有利的計算方法。故此,本席判被告公司在反申索中勝訴,申索人須支付$17,920元賠償,上述兩項命令經互相抵銷後,被告公司須支付申索人$3,080。」
本上訴的裁定
5.申索人的上訴理由是她質疑被告公司出示的附件十的可信性,因為附件十是被告公司自行編制的計算表,而沒有任何單據、發票或其他文件證據作佐證。她說審裁官曾要求被告公司提供這些文件證據,而被告公司的代表致電上司後,回覆審裁官聲稱被告公司不能提供這些證據及不擬傳召供應商證人作供。她認為審裁官不能依據附件十而評估違約損失。她又質疑被告公司曾否購買電動摩打與路軌及有沒有因而招致損失。
6.被告公司的代表否認拒絕提供該些文件證據。她說在覆核聆訊時,她曾要求將聆訊押後,以便提供該些文件證據,不過遭申索人反對。這事實可從判案理由書第2段得到引證。
7.審裁官有責任對有關鍵性的事實作出調查。鑑於申索人的爭議,他應將聆訊押後,以便被告公司提供該些文件證據作佐證,然後才計算恰當的違約損失。他可就押後的延誤作出訟費命令以補償申索人的時間上損失。面對申索人的爭議,而接納被告公司自行編制的計算表為證據並不恰當。
8.審裁官所評估的損失最大的一項是德國x牌子的電動摩打、路軌與遙控器為數17,920元。被告公司沒有提供曾購買這些配件的證明。此外,被告公司亦有責任減低申索人違約所引致的損失。它可向供應商退貨、要求拆讓回收、將配件轉讓給行家或預留給其他顧客用。被告公司不可以保留該些配件而同時向申索人追討賠償。
9.雖然審裁官聲稱在評估違約損失時,他剔除窗簾布料損失已是對申索人最有利的計算方法,不過申索人仍然對他的評估不滿。此外,被告公司亦指稱這評估對被告公司不公平,理由是因為布料是不可能再用或出售。申索人指稱由於被告公司沒有就審裁官的評估提出上訴,所以本席不能考慮這陳述。本席不同意她的陳述。若申索人就審裁官的評估提出上訴,上訴法庭便有權考慮全部有關評估的爭議。本席也認同被告公司的說法。窗簾布並非一般的布料,它有其獨特的質料顔色及圖案。被告公司在短期內找到對窗簾布質料顔色及圖案有同樣要求的僱客機會不高。當窗簾布在剪裁後,由於其尺寸有限度,被告公司找到出售的機會更低。又當窗簾布在縫製後,它將更難出售,或需再經加工裁縫後才能出售。被告公司在這方面的損失亦不少。審裁官以對申索人最有利的計算方法評估違約損失是忽視了被告公司應有的利益。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審裁官評估申索人違約損失時沒有履行審裁處的調查責任及沒有考慮被告公司有責任減少因申索人違約損失,因而犯上法律論點上的錯誤。因此,本席將審裁官就違約損失的評估擱置,並將個案發回原審審裁官繼續聆訊重新正確地評估被告公司因申索人違約而導致的損失。審裁官須收取有關被告公司所蒙受損失的證據。有關的證據包括購買德國x牌子的電動摩打、路軌、遙控器、窗簾布料及人工的證據。審裁官亦需收取有關被告公司為減少損失所作步驟的證供。
結論
11.因此,本席將審裁官就違約損失的評估擱置,並將個案發回原審審裁官繼續聆訊重新正確地評估被告公司因申索人違約而導致的損失。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公司:委派代表董事呂蕙寬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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