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丁○○
即 收養人
聲 請 人 乙○
即被收養人
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關於「蔡坤緯」
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 莊茹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