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
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前開
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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