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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10.09. 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二四七0九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10-09  当事人:   法官:古振暉   文号:97年度促字第247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4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
    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前開
    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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