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縣三重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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