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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盗窃案

时间:2008-01-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路刑初字第36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10月10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某,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经与杨东海、石凯(已判)预谋,在杨东海等人当晚窃得黄铜等物后,由被告人吴某收购,并提供了撬棍、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当晚23时许,杨东海、石凯、钟亨六(已判)窜至台州市X街镇X村信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由钟亨六望风,杨东海、石凯撬窗入室,窃得黄铜粉、半成品黄铜共1300多斤,铝锭90多斤(累计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吴某均予以收购。

2006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11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杨东海、石凯、钟亨六(另案处理)驾驶浙x灰色五菱小货车,窜至台州市路桥区X街道螺洋老车站补胎店门口,用钢筋剪剪断堆放在门口的废轮胎上的铁链后,窃得废轮胎30只(价值人民币1650元)。

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夜里11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杨东海、石凯、钟亨六、吴某旭(另案处理)驾驶浙x灰色五菱小货车,窜至台州市路桥区X街X村一区X号补胎店门口,窃走堆放在门口的废轮胎30只(价值人民币1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徐建荣、卓永飞、余星云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同伙杨东海、石凯、钟亨六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人民陪审员叶炳贤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八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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