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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7724号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詹涵棋,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晓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稀朗),男,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艺术总监,住(略)。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001年8月20日,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甲方,以下简称培根中心)与王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新的雕塑作品,并共同享受利润分成,甲方的投资包括参与设计、提供资金、场地、人力、物力等,乙方投资包括设计塑造、监制等。双方同时约定,合作期满后,将双方的成品应按原始底价50%分割;作品的底价,以及今后上下浮动价格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签约后,双方共合作完成哥白尼、鲁迅、毕升等铜像,其中毕升铜像在协议书到期后未售出,王某起诉要求培根中心按底价的50%即1300元支付价款,培根中心表示只能将铜像分割为两半,交付王某其中一半。

王某与培根中心还有其他的业务往来,2002年6月6日,培根中心(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王某为培根中心制作《龙须沟》雕塑泥稿,制作时间为2002年6月4日至2002年7月4日,艺术质量按培根中心的要求完成,制作费共(略)元。在协议书最后,注明《龙须沟》设计费用《故宫》工程款来补,陈某在此句后又用黑色笔注明“5万元人民币,其余3万元再等其他工程下来再补”。签约后,培根中心支付王某制作费(略),尚欠6200元未支付,对此培根中心委托代理人陈某表示这6900元他已代王某领取,只是由于工作紧张没有时间交给王某。对于王某起诉主张的(略)元设计费,培根中心表示陈某只是中心的艺术总监,无权代表中心与王某签订任何协议,即便协议中“5万元人民币,其余3万元再等其他工程下来再补”一句有效,那也要等《故宫》项目确定下来后再支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支付原告王某三万元(已履行);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告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支付原告王某五万元;

三、毕升铜像由被告北京培根文化艺术交流中心负责出售,所得价款支付原告王某百分之五十;

四、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鱼水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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