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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忻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村X号X室。

被告忻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徐汇区X局工作(现下岗),住本市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忻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X村X号X室。

原告徐X诉被告忻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被告忻X及其委托代理人忻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1998年被告擅自在天井内搭建违章建筑,自2009年原告之子结婚生育孩子后,严重感觉到此违章建筑对原告家庭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孩子、生命及财产的安全隐患,被告的搭建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权,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X室天井内搭建的平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忻X辩称,被告为防止楼上抛物于1998年时在天井内搭建平顶,原告于2002年时以相同的诉请起诉被告,经法院协调,双方取得一致意见,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在围墙周围安装了铁丝网,至今未有改变,因此,此事已经解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为本市X村X号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被告为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被告于1998年时在X室天井内沿围墙用水泥现浇搭建平顶房。2002年,原告以被告搭建的平顶房影响其居住安全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物。该案审理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在围墙周围安装防盗栏,被告按此要求搭建了铁丝网防盗栏,遂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原告之子结婚生育孩子,情况有所变化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搭建的平顶房。被告则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案件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被告在其房屋天井内搭建平顶房,该平顶房在客观上对居住楼上的原告的居住安全产生一定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双方曾就此达成协议,多年来原告也未提出异议,那是出于对相邻方的容忍,并不证明该搭建房合法存在,而且被告使用该搭建房已有十余年,而原告也无义务要永久的容忍,因此,在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拆除搭建房的情况下,本院为避免原、被告邻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防范于未然,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违反协议由此引起的后果,则非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因此,被告不同意拆除搭建房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忻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搭建在本市X村X号X室房屋天井内的平顶予以拆除。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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