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廖某某受贿、贪污案

时间:2008-0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刑初字第42号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干部,原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住(略)。2007年3月2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07年3月29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边某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兼明、代理书记员熊焕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边某某、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x元;贪污公款x.01元。分述如下:

(一)受贿x元

1、2001年初,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对全省监狱系统省直监狱的企业进行破产改制,并成某了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破产改制领导小组和破产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属各劳改企业的破产改制工作。被告人廖某某分管此项工作,同时从局财务处抽调时任副处长的罗某(另案处理)专职负责改制工作。此时,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员何某某(另案处理)便多次找了被告人廖某某和罗某,提出承揽破产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审计业务,并答应按照审计业务费的30%返还好处费。于是,被告人廖某某安排罗某就此事向局长刘某清口头汇报请示,得到局长刘某清的同意后,将审计业务交给湘资会计师事务所。此后,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便承揽了监狱局系统下属赤山、德山以及雁南、雁北等7个企业的破产改制资产评估业务。事后,在何某某送给被告人廖某某及罗某的x元好处费中,被告人廖某某分得x元,罗某分得x元。

2、2003年春节,时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的被告人廖某某带领艺术团赴津市监狱慰问。湖南省津市监狱接待处(对外称阳光宾馆)负责人刘某甲在接待被告人廖某某期间提出,请其出面帮助阳光宾馆从省监狱管理局争取点资金。此后,刘某甲带着湖南省津市监狱关于建设职工培训中心的请求拨款报告来到省监狱管理局并把报告交给了被告人廖某某,随后,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向局财务处副处长成某、处长王某某打招呼的方式,省监狱管理局财务处按照被告人廖某某的意思向津市监狱在经常性经费中分三次追拨资金55万元,并全额转到刘某甲财务上,刘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廖某某分三次共送了15万元现金。

(二)贪污公款x.01元

1、1997年初,被告人廖某某担任省监狱管理局财务处处长。该处财务人员罗某找了被告人廖某某,找他帮助揽储。在被告人廖某某的安排下,罗某安排出纳成某从省监狱管理局在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的帐户上转300万元存到长沙市汇丰城市信用社。1997年1月10日,在被告人廖某某和罗某的安排下,成某从建设银行铁道支行开出转帐支票300万元。1998年1月15日,罗某找刘某乙就到期存款进行取款时,按照1年的定期利率6.225‰和2天的活期利率1.425‰共结算利息x元,定期与活期的利息差额x.18元。罗某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被告人廖某某。

2、1998年2月9日,罗某经再次请示被告人廖某某同意,采取同样手段,侵吞定期与活期之间的利息差额x.83元,其中被告人廖某某分得现金x元。

3、2002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担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后,通过与湖南省财政厅协调,为省监狱局系统下属各单位争取了部分工会经费拨款。从2003年开始,局工会以经费困难为由,在局财务拨付给下属各单位的工会经费中,提留了5%预作局工会业务开支。至2006年底,累计提留x元。其中,从2003年至2005年,累计提留x元,没有计入工会账目,而是由工会会计赵某某将现金保管在财务室保险柜中,由被告人廖某某一人进行支配。其中x元被被告人廖某某占为己有并用于日常开支,并以协调走访为由交代赵某某平帐。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证人何某某、罗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书证及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手续费,数额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对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按比例返还好处费并不知详情,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接受刘某甲15万元贿赂的事实,是自首,长沙市汇丰信用社给的钱不知是利息差,而是好处费,应该认定为受贿。其第一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廖某某接受刘某甲15万元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的,应认定自首,汇丰信用社送的14万元为好处费,应认定为受贿金额。其第二辩护人辩称汇丰信用社的14万元应为罗某向被告人廖某某行的贿,廖某贪污的主观目的,被告人廖某某占有的工会费为单位给予的处分权,均不能认定为贪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x元;贪污公款x.01元。分述如下:

(一)受贿x元

1、2001年初,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对全省监狱系统省直监狱的企业进行破产改制,并成某了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破产改制领导小组和破产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属各劳改企业的破产改制工作。被告人廖某某分管此项工作,同时从局财务处抽调时任副处长的罗某(另案处理)专职负责改制工作。此时,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员何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找了被告人廖某某和罗某,提出承揽破产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审计业务,并答应按照审计业务费的30%返还好处费。于是,被告人廖某某安排罗某就此事向局长刘某清口头汇报请示,得到局长刘某清的同意后,将审计业务交给湘资会计师事务所。此后,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承揽了监狱局系统下属赤山、德山以及雁南、雁北等7个企业的破产改制资产评估业务。事后,在何某某送给被告人廖某某及罗某的x元好处费中,被告人廖某某分得x元,罗某分得x元。

2、2003年春节,时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的被告人廖某某带领金盾艺术团赴津市监狱慰问。湖南省津市监狱接待处(对外称阳光宾馆)负责人刘某甲在接待被告人廖某某期间提出,请其出面帮助阳光宾馆从省监狱管理局争取点资金。此后,刘某甲带着湖南省津市监狱关于建设职工培训中心的请求拨款报告来到省监狱管理局并把报告交给了被告人廖某某,随后,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向局财务处副处长成某、处长王某某打招呼的方式,省监狱管理局财务处按照被告人廖某某的意思向津市监狱在经常性经费中分三次追拨资金55万元,并全额转到阳光宾馆财务上,刘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廖某某分,三次共送给廖15万元现金。

(二)贪污公款x.01元

1、1997年初,被告人廖某某担任省监狱管理局财务处处长。该处财务人员罗某找了被告人廖某某,找他帮助罗某同学长沙市汇丰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刘某乙揽储。在被告人廖某某的安排下,罗某安排出纳成某从省监狱管理局在建设银行铁道支行的帐户上转300万元存到长沙市汇丰城市信用社。1997年1月10日,在被告人廖某某和罗某的安排下,成某从建设银行铁道支行开出转帐支票300万元,1月13日由罗某经手,以一年定期方式存入长沙市汇丰城市信用社。1998年1月15日,罗某找刘某乙就到期存款进行取款时,按照一年的定期利率6.225‰和2天的活期利率1.425‰共结算利息x元,300万元定期与活期的利息差额x.18元。由罗某和被告人廖某某占为己有,罗某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被告人廖某某。

2、1998年2月9日,罗某经再次请示被告人廖某某同意,采取同样手段,侵吞定期与活期之间的利息差额x.83元,其中被告人廖某某分得现金x元。

3、2002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担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后,通过与湖南省财政厅协调,为省监狱局系统下属各单位争取了部分工会经费拨款。从2003年开始,局工会以经费困难为由,在局财务拨付给下属各单位的工会经费中,提留了5%预作局工会业务开支。至2006年底,累计提留x元。其中,从2003年至2005年,累计提留x元,没有计入工会账目,而是由工会会计赵某某将现金保管在财务室保险柜中,由被告人廖某某一人进行支配。其中x元被被告人廖某某占为己有并用于日常开支,并以协调走访为由交代赵某某平帐。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犯罪事实。

再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廖某某办公室及其银行保险箱中搜查到银行存折等物品,并将赃款及非法所得x.6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受贿罪

(一)接受何某某贿赂10万元的事实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0年至2004年期间,作为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员,多次找到罗某和被告人廖某某,提出承揽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直监狱企业破产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审计业务,并答应按照审计业务费的30%返还好处费,后在罗某和被告人廖某某的帮助下,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承揽了省监狱局系统下属赤山、德山、雁南、雁北监狱的7个企业的破产改制资产评估审计业务,事后送给罗某和被告人廖某某好处费约30万元的事实和经过。

2、证人龚某、陈某某的证言及破产清算材料,证明了湖南省赤山监狱所属湖南电机厂及湖南省德山监狱所属湖南省劳动汽车配件厂在破产改制中由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的情况。

3、同案人罗某的供述及购房款收据,供述了在其和被告人廖某某负责的2001年初开始的湖南省监狱系统下属部分企业的破产改制工作中,因何某某找到自己想承揽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审计业务,并答应按照审计业务费的30%返还好处费,经自己和被告人廖某某的帮助,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承揽了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下属赤山、德山、雁南、雁北所属7个企业的破产改制资产评估审计业务。事后,何某某送给好处费19.6万元,分给被告人廖某某10万元,其中8.4万元为廖某交了单位集资建房款的事实。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在2001年初开始的湖南省监狱系统下属部分企业的破产改制工作中,接受了何某某送的好处费10万元的事实。

(二)接受刘某甲贿赂15万元的事实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报告材料,证明其于2003年春节接待带领金盾艺术团赴津市监狱慰问演出的被告人廖某某时,向廖某出请其出面帮助津市监狱下属阳光宾馆从省监狱管理局争取点资金,被告人廖某某要其以津市监狱的名义打请求解决资金的报告,在被告人廖某某的帮助下,省监狱管理局财务处向津市监狱分三次追拨资金55万元,并全部转到阳光宾馆财务帐上,为感谢廖,经阳光宾馆领导商量,分三次共送给被告人廖某某现金15万元的事实;证人徐某丙、郑某某、徐某丁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廖某某为阳光宾馆争取资金55万元,为感谢廖,经阳光宾馆领导商量,分三次共送给被告人廖某某现金15万元,以购鱼、修车的方式出账的事实;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及购鱼收据,证明其于2003年曾按阳光宾馆副经理徐某丙的要求,为阳光宾馆虚开一张金额x元的购鱼收据一张的事实;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及维修收据,证明其曾于2004年、2006年按阳光宾馆副经理徐某丙的要求,为阳光宾馆虚开维修费x元和x元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因被告人廖某某向成某打招呼适当为津市监狱解决资金,于是和成某商量,给津市监狱拨付资金15万元,后知道该款拨给了津市监狱下属阳光宾馆的事实;证人成某某证言,证明因被告人廖某某打招呼,省监狱管理局追加拨付了津市监狱下属阳光宾馆55万元的事实。

3、书证:阳光宾馆在中国银行取款凭证、拨款单、明细帐、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转账到阳光宾馆证明材料,证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向阳光宾馆拨款55万元。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供述了通过其打招呼,为津市监狱下属阳光宾馆拨款55万元,经理刘某甲送给自己15万元的事实。

二、贪污罪

(一)贪污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利息收入x.01元的事实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任长沙市汇丰信用社总经理期间,曾找在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工作的同学罗某帮忙揽储,罗某分别于1997年1月13日、1998年2月9日以一年定期方式将其所在单位资金300万元存入长沙市汇丰信用社,到期后,长沙市汇丰信用社按一年定期利率计算利息给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但实际打入帐上的为活期利率的利息,定期利息与活期利息差两笔共计x.01元另存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户名,任由罗某处理的事实和经过。

2、书证:长沙市商业银行汇丰支行(原长沙市汇丰信用社)证明材料及对利息差的说明材料、定期存款单、转帐支票、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收到利息的凭证,证明长沙市汇丰信用社按一年定期利率计算利息给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但实际打入帐上的为活期利率的利息,定期利息与活期利息差两笔共计

x.01元另存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户名的事实。

3、证人成某某证言及转帐凭证、记帐凭证,证明其因被告人廖某某和罗某打招呼,自己分别于1997年1月13日、1998年2月9日经手将本单位存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分行基建帐户300万元转帐存入长沙市汇丰信用社,具体办理存款由罗某经手的事实。

4、同案人罗某的供述及存、取款凭条,供述了其任长沙市汇丰信用社总经理的同学刘某乙找到自己揽储,自己通过请示被告人廖某某并经廖某意,安排单位出纳成某分别于1997年1月13日、1998年2月9日以一年定期方式将其所在单位资金300万元存入长沙市汇丰信用社,到期后,长沙市汇丰信用社按一年定期利率计算利息给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但实际打入帐上的为活期利率的利息,定期利息与活期利息差两笔共计

x.01元另存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户名,以他人名义将钱取出占为己有,两次共分给被告人廖某某14万元的事实。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因罗某同学揽储,同意将本单位存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分行基建帐户300万元转帐存入长沙市汇丰信用社,后接受了罗某带回的长沙市汇丰信用社给的14万元的事实。

(二)贪污单位工会费x元的事实

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日记帐、收款收据,证明从2003年至2005年,局工会在局财务拨付给下属各单位的工会经费中提留了5%预作局工会业务开支,累计提留x元没有记入工会帐目,而由其保管在财务室保险柜中,由被告人廖某某一个人进行支配,其中x元被廖某支,并交代以协调走访为由进行平帐的事实。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任局工会主席期间,于2003年至2005年以局工会名义在局财务拨付给下属各单位的工会经费中提留了5%预作局工会业务开支,累计提留x元没有记入工会帐目,个人开支x元的事实。

三、其他证据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

2、湖南省司法厅文件、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职务任免通知等,证明被告人廖某某曾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工会主任、财务处科长、总会计师。

3、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在卷。

4、传唤通知书,被告人廖某某经传唤到案。

5、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说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廖某某于2007年3月9日向该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上交赃款7.4万元。

6、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廖某某办公室及其银行保险箱中搜查到银行存折等物品,并将赃款及非法所得x.6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手续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某贿罪;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某污罪,在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成某,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辩称其当时对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某好处费不知情,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某;辩称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接受刘某甲15万元贿赂的事实与立案罪名一致,可酌情从轻处罚,不能认定自首;辩称长沙市汇丰信用社给的钱不知是利息差,而是好处费,与事实不符;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的工会费为活动经费,不是贪污亦与事实不符,故上述所有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廖某某的第一辩护人辩称接受刘某甲贿赂15万元是被告人廖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的,应认定自首,因该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称汇丰信用社给的14万元为好处费,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辩称被告人廖某某接受汇丰信用社X万元和个人处分工会费x元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廖某某的第二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接受汇丰信用社X万元,为罗某向被告人廖某某行的贿,廖某贪污的主观目的,应认定为受贿,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占有工会费x元,为单位给与的处分权,不能认定为贪污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犯罪事实,贪污罪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赃较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两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示

审判员夏霞

审判员吴福泉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受贿 某某 贪污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