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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9-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448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经商,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6月11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5日夜,被告人林某某在路桥城区华利仕大酒店门前碰到表兄弟张某某,因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林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张某某腹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7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某,证人夏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祝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书,归案经过及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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