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9-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450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6月7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X镇十塘海塘坝,乘四周无人之机,用携带的“L”型工具撬应道才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浙x的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96元)车锁时,被群众发现后弃车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应道才的陈述,证人尚某某、施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实施某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0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雷文

二○○七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