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青海泰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与王某、刘某等81名民工拖欠工资案

时间:2005-07-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终字第140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泰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西宁市X路X号。

负责人贺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项目部付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汉族,1973年3月生,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X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等81名民工。

诉讼代表人刘某,男,汉族,33岁,重庆市永川县X镇金星五面山村村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姜某,男,汉族,1972年2月生,重庆市永川县X镇X村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邢某,男,汉族,32岁,甘肃省天水市X镇X村民,住(略)。

上诉人青海泰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因拖欠工资一案,不服平安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安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银生

审判员刘某成

代理审判员王某育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海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