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泰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西宁市X路X号。
负责人贺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该项目部付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汉族,1973年3月生,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X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等81名民工。
诉讼代表人刘某,男,汉族,33岁,重庆市永川县X镇金星五面山村村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姜某,男,汉族,1972年2月生,重庆市永川县X镇X村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邢某,男,汉族,32岁,甘肃省天水市X镇X村民,住(略)。
上诉人青海泰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因拖欠工资一案,不服平安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安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银生
审判员刘某成
代理审判员王某育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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