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康某某保险诈骗、诈骗,张某甲、王某保险诈骗案

时间:2007-07-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771号

(略)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系北京海达兴汽车车身修理厂负责人,住(略)-A。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略)宏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0年6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现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海达兴汽车车身修理厂修理工,住(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0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张某甲、王某自愿认罪,根据(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本院决定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海泉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张某甲等人勾结在一起,多次采用驾车故意相撞,由被告人马某某出具其经营的北京海达兴汽车车身修理厂汽车维修发票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财产。

一、2004年12月22日,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祁磊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在本市通州区金某运桥建材城南门处,与林永先驾驶的捷达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故意相撞,以此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通州支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祁磊的理赔款共计人民币9735.93元。

二、2005年3月21日,焦暘驾驶被告人张某甲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在本市通州区X村北口,与马某军(马某某之弟)驾驶的福特牌天霸小轿车(车牌号:京x)故意相撞,以此骗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张某甲的理赔款共计人民币7280元。

三、2005年4月20日,金某某驾驶被告人张某甲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在本市通州区X路古城,与祁磊驾驶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故意相撞,以此骗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通州支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祁磊的理赔款共计人民币x.3元。

四、2005年6月3日,苏勇驾驶被告人张某甲的吉利美日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在本市通州区乔庄小区X路口处,与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的卡迪莱克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故意相撞后,欲以被保险人张某甲的名义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骗取理赔款共计人民币x元,未能得逞。

五、2005年11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被告人康某某的卡迪莱克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被告人王某受被告人马某某的指使,驾驶马某某的梅佳娜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在本区X路长营西口西200米处故意相撞,后由被告人张某甲顶替被告人王某充当发生事故的司机,欲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分公司营业部骗取理赔款共计人民币x元。2006年7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康某某在领取上述理赔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次日,被告人张某甲带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卡迪莱克牌、梅佳娜牌小轿车各一辆扣押(已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物证,公安机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明材料,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出险报案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略)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赔款收据,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扣押清单及证人张某乙、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张某甲、王某亦分别供认,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帮助退赔人民币x.27元,被告人康某某的亲属帮助退赔人民币4867.96元。

本院认为,本案除了第一项事实以外,其余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参与实施了共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因此,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张某甲、王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共同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金某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而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所参与实施的第一项事实的犯罪行为,又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所提没有参与第三、四项犯罪事实的辩解,被告人康某某所提没有参与第五项犯罪事实的辩解,均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所提马某某主动坦白交代了前四项犯罪事实,对此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是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以后,才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抓获归案的。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定其自首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张某甲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分别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保险诈骗的大部分金某属犯罪未遂,故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比照既遂犯均予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关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同样系未遂犯且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故依法亦予减轻处罚。对于作为未遂犯、从犯的被告人王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各被告人均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及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的亲属帮助退赃,作为酌情从轻判处的情节考虑。在案的卡迪莱克牌、梅佳娜牌小轿车各一辆,均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在案之款,依法退赔被害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某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某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某民币三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10年7月11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缴纳)。

二、被告人康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某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某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某民币三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某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10年1月11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某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缴纳)。

五、在案的卡迪莱克牌、梅佳娜牌小轿车各一辆,予以没收;在案的人民币三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二角三分,发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通州支公司人民币二万四千九百五十三元二角三分,发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人民币七千二百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加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刘花钗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齐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