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1年11月5日被告徐某以开发商品房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x元,并约定月息3分,同时承诺用其开发的两套商品房作抵押,后又将该两套商品房售与他人,拒不还款。诉请被告返还借款x元并清偿利息。

被告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5日,被告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x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并承诺以房屋二套作抵押,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将该二套房屋出售。

以上事实有借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按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x元,并清偿借款利息(自2001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息三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蔡某青

审判员朱巍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刘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