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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赵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9-04-20  当事人:   法官:白雪松   文号:(1997)前执字第40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34岁,汉族,前郭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无)。

被执行人徐某某,女,31岁,汉族,前郭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1日作出(1997)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女赵某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元,自1997年9月始至子女十八岁止。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1997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无能力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本次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雪松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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